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 ,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 ,现就资 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 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企业 ,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 条第(二)项规定外 ,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 纳税人依据 2021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 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 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 ,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 ,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 “六税 两费”时 ,可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 一般纳 税人 ,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 不得再申报享 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 , 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 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 , 不得再申报享受 “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 的 “六税两费”的 ,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
优惠 。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已按规定申报缴纳 “六税两费”的 ,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 、 新设立企业 ,逾 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 ,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 , 按照本条第( 一)项 、 第(二)项规定的 “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 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 “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
二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 “六税两费”减 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自一般纳税人 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 而未登记 ,经税务机关通知 ,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 自逾期次月起不 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 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 立企业的情形 ,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 免优惠 。
三 、 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 加税费计算表)》 ,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 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 目 ,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 附件) 。
四 、 关于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
五 、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 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可 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
六 、其他
(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
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5 号)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 止 。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小型微利 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 、 第(三)项执行 。
(三)2024 年办理 2023 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 , 纳税人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 年 12 月 31 日 。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 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 ,不 再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 9 号)中的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20 号)中的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附 列资料(五)》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 〈消费税 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