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022-04-09 02:37:27 浏览次数: 作者: 华藏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0 ) ,现就资 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 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企业 ,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 条第(二)项规定外 ,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1 日至次年 6 30

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1 1 日至 6 30 日期间, 纳税人依据 2021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 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资产总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 ,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 ,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 “六税 两费”时 ,可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 一般纳 税人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30 不得再申报享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 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 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 6 30 不得再申报享受 “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 “六税两费”的 ,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


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已按规定申报缴纳 “六税两费”的 ,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 新设立企业 ,逾 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 ,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 按照本条第( )项 (二)项规定的 “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 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 “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 “六税两费”减 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自一般纳税人 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 而未登记 ,经税务机关通知 ,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 自逾期次月起不 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 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 立企业的情形 ,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 免优惠

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 加税费计算表)》 ,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 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 ,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 附件)

关于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可 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其他

(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 1 1 日至 2024 12 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


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5 )自2022 1 1 日起废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小型微利 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 (三)项执行

(三)2024 年办理 2023 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 纳税人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 12 31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 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 ,不 再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9 )中的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20 )中的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附 列资料(五)》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消费税 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