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 ,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 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 ,执行下列增值 税先征后退政策 。
(一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 策 :
1 .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各级人大 、政协 、政府 、工会 、共青团 、妇联 、残联 、科协的机关报 纸和机关期刊 ,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 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 。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 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
2 .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 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
3 .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
4 .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
5 .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
6 . 经批准在内蒙古 、广西 、西藏 、 宁夏 、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 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7 . 列入本公告附件 1 的图书 、报纸和期刊 。
(二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50%的政策 : 1 . 各类图书 、期刊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 ) 项规定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
2 . 列入本公告附件 2 的报纸 。
(三 )对下列印刷 、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 .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
2 . 列入本公告附件 3 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
二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免征图书批发 、
零售环节增值税 。
三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科普单位的 门票收入 ,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免征增值税 。
四 、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 )项 、第(二 )项规定的增值税先 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 ,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 、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 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 、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 ,经财政部 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 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 ,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 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违规出版物 、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 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违规出版物 、 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
五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 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
六 、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 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94)财预字第 55 号〕的规定办理 。
七 、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 )本公告所述 “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 、报纸 、期刊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所 述图书 、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 、报纸 、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 光盘 、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
(二 )图书 、报纸 、期刊(即杂志)的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1 号)的规定执行 ;音像制品 、 电子出版物的范围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37 号)的规定执行 。
(三 )本公告所述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 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
(四 )本公告所述 “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 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 。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 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 科书出版 、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 , 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 书目录”中所列 “教科书”的范围掌握 。 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 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 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 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 。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 式的教学参考书 、 图册 、读本 、课外读物 、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 材料 。
(五)本公告所述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 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具体范围见附件 4 。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 )项和第(二 )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 型”出版的图书 。
(七 )本公告所述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 、 自然博物馆 ,对 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 、 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以及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
本公告所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 、让公众 易于理解 、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 ,传播科学思想 ,弘扬科 学精神的活动 。
八 、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53 号)同时 废止 。
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 ,凡在接到本 公告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 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当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 。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
特此公告 。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税政策公告如 下 :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 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 13 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 年 3 月 31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5 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 、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 税收征管改革的 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的规定 , 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
一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 过 15 万元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 元 ,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 ,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 ,其销售货物 、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取得的销 售额免征增值税 。
二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以差额后的销售 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 相关栏次 ,填 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
三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个 季度为纳税期限 , 一经选择 , 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 其他个人 ,采取 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 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 摊 ,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5 万 元的, 免征增值税 。
五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凡在预 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 , 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六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 ,应按其纳 税期 、本公告第 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
七 、已经使用金税盘 、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小规模纳税人 , 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 , 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 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 Ukey 开具发票 。
八 、本公告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 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 同时废止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12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 ,再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
备注 :财税 2019 年 13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
二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 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特此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科技创新 ,现就企业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 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 ,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享受优惠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 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 ,如国家有 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 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
二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 缴)企业所得税时 ,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 除优惠政策,采取 “自行判别 、 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 方式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填报《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 , 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 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企业办理第3 季度或9 月份预缴申报时 ,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优惠政策的, 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三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 口径和管理要求,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 通知》 (财税 〔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
四 、本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特此公告 。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21 年 3 月 31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 ,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0 号) ,现就资 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 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企业 ,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 条第(二)项规定外 ,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 纳税人依据 2021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 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 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 ,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 ,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 “六税 两费”时 ,可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 一般纳 税人 ,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 不得再申报享 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 , 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 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 6 月 30 日 , 不得再申报享受 “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 的 “六税两费”的 ,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
优惠 。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已按规定申报缴纳 “六税两费”的 ,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 、 新设立企业 ,逾 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 ,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 , 按照本条第( 一)项 、 第(二)项规定的 “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 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 “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
二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 “六税两费”减 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自一般纳税人 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 而未登记 ,经税务机关通知 ,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 自逾期次月起不 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 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 立企业的情形 ,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 免优惠 。
三 、 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 加税费计算表)》 ,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 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 目 ,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 附件) 。
四 、 关于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
五 、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 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可 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
六 、其他
(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
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5 号)自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 止 。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小型微利 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 、 第(三)项执行 。
(三)2024 年办理 2023 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 , 纳税人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 年 12 月 31 日 。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 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 ,不 再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 9 号)中的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20 号)中的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附 列资料(五)》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 〈消费税 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促进创业创新 ,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 如下:
一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 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 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 、《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4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财 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 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二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 , 已征的相关税款 , 可抵减纳税人 以后 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
特此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1 月 29 日
关于支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建〔2021〕2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中小企 业 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工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关于 “培育一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 ,落 实党的十 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 地” 、 《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部署 ,在 “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提升中小企 业专业化能力和水 平 ,财政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称两部门)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进 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 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着眼于推 进中 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助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 2021-2025 年 , 中央财政累计安排 100 亿元以上奖补资金 ,引导 地方完善扶持政策 和公共服务体系 ,分三批 (每批不超过三年) 重点支持 1000 余家 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以下简称 重点 “小巨人”企业 ) 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并通过支持部分国家(或 省级)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 台( 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强化服务水平 ,聚集资金 、 人才和技术等资源,带动 1 万家左右中 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 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
二 、 实施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 ,促进上下联动 ,将培优中小企业 与做 强产业相结合 ,加快培育 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 、 聚焦主业 、 创新能 力强 、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 专精特新 “小 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 ,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 造业做实做强做优,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
(一 )支持对象 。
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 ,引导省级财政部门 、 中小企业主 管部 门统筹支持以下两个方面 : 一是重点 “小巨人”企业 。 由 工业和 信息化部商财政部从已认定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中择优选定
(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 、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 、 中 小板 、创业板 , 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二是公共服务示范 平台 。 由省级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从工业和信息 化部 (或省级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或省级) 中小 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选 定 ,每省份每批次自主确定不超过 3 个平台 。上述企业和平台须符 合的条件详见附件 。
(二 )支持内容 。
支持重点 “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
入 ,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 ,推进工业 “四基”领域或制造 强 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 “补短板”和 “锻长板”;二 是与 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 、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 ,支撑产 业链补链 延链固链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三是 促进数字化网 络化智能化改造 , 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 ,并通过 工业设计促进提品 质和创品牌 。 另外 ,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 , 加强国际合作等 ,进 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
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提供 技术创新 、 上市辅导 、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 、 数字化智能 化改造 、 知识产权应用 、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 。其中, 对于重点 “小 巨人”企业,应提供 “点对点”服务 。
三 、 组织实施
(一 )编报实施方案 。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 , 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 “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 范平台自 愿申报 , 并编制 《XX 省份第 X 批支持专精特新 “小巨 人”企业工 作实施方案》( 以下称《实施方案》,含推荐的重点 “小巨人”企 业名单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模板见附件) 的报送版 ,按程序 联合上报两部门 。
(二 )审核批复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组织合规 性审 核 ,提出审核意见 ,其中 ,对于地方推荐的重点 “小巨人” 企业 , 按照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 ,择优确定 。省级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按合规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并 将完善后的《实施方案》 [以下称《实施方案》(备案版)]按 程序 报送至两部门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予以批复(含 重点 “小 巨人”企业名单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
(三 )工作实施及绩效考核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 财政 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 《实施方案》 (备案版) ,组织推进 实施并 做好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 对地方培育 工作组织分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等次 , 以 及继续支持的重 点 “小巨人”企业(仍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 一标准择优确定), 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 。对于年 度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 及不足的 , 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 改 。
(四 )拨付奖补资金 。两部门批复《实施方案》(备案版) 后 , 财政部于批复当年 、实施期满 1 年及满 2 年时 ,按照预算 管理规 定 、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程 序滚动安排 奖补资金 ,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商同级 财政部门按照 《实施方案》 (备案版) ,并结合 本地区重点 “小 巨人”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情况 ,确 定资金分配方案( 奖 补资金 90%以上用于直接支持重点 “小巨人” 企业 ) ,避免简单分 配 。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 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 金指标发文后 30 日内,将分配方案上报 财政部 ,同时抄送财政部 当地监管局 。
关于重点 “小巨人”企业支持数量 、绩效考核工作程序 、 相关 标准等事宜, 另行明确 。
四 、其他要求
(一 )加强组织协调 。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组 织做好 《实施方案》编制报送工作 , 落实申报责任并核实 申报材料 和留存备查 ;做好定期跟踪指导 、现场督促 、服务满 意度测评 、 监 督管理 ,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困难问题 , 有 关情况报送工业和 信息化部并抄报财政部 。
各省份组织编报《实施方案》过程中 ,要严格把关 ,做好 初核, 相关佐证材料留存备查 ;要做好政策解读解释 。
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参加收费培训班或解读班作为企业 申报 前提条件 。
(二 )加强资金管理 。 奖补资金管理适用 《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 省级财政部门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职 责分工 加强有关奖补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所
获奖补资金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不得用于平衡本 级财政预算 , 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 、 工 作经费等 ;如检查考 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 , 酌情扣减有关奖 补资金 。 重点 “小巨人” 企业所获奖补资金 , 由企业围绕 “专 精特新”发展目标自主安排 使用;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 、 冒 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处理 。
(三 )做好信息公开 。根据预算公开规定和当前实际 ,工业和信 息化部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并公示重点 “小巨人”企业和公 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及每年考核结果 ,财政部主动公开各省份转移支 付分配情况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主动公 开有关工作推进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