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春风暖企”优惠政策汇编(一)
来源: 本站 发布日期: 2022-04-09 02:52:08 浏览次数: 作者: 华藏杰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 ,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 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1 1 1 日起至2023 12 31 ,执行下列增值 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

1 .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各级人大 、政协 、政府 、工会 、共青团 、妇联 、残联 、科协的机关报 纸和机关期刊 ,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 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 。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 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 .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 .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 .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 .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 . 经批准在内蒙古 、广西 、西藏 宁夏 、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 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 . 列入本公告附件 1 的图书 、报纸和期刊

(二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50%的政策 1 . 各类图书 、期刊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 项规定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 . 列入本公告附件 2 的报纸

(三 )对下列印刷 、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 .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 . 列入本公告附件 3 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自 2021 1 1 日起至2023 12 31 ,免征图书批发

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1 1 1 日起至2023 12 31 ,对科普单位的 门票收入 ,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免征增值税

、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 )项 、第(二 )项规定的增值税先 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 ,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 (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 、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 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 、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 ,经财政部 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 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 ,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 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违规出版物 、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 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违规出版物 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 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 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财预字第 55 号〕的规定办理

、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 )本公告所述 “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 、报纸 、期刊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所 述图书 、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 、报纸 、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 光盘 、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 )图书 、报纸 、期刊(即杂志)的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 151 号)的规定执行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的范围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7〕37 号)的规定执行

(三 )本公告所述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 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 )本公告所述 “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 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 。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 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 科书出版 、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 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 书目录”中所列 “教科书”的范围掌握 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 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 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 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 。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 式的教学参考书 图册 、读本 、课外读物 、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 材料

(五)本公告所述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 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具体范围见附件 4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 )项和第(二 )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 ”出版的图书

(七 )本公告所述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 自然博物馆 ,对 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 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以及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 、让公众 易于理解 、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 ,传播科学思想 ,弘扬科 学精神的活动

、本公告自 2021 1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8〕53 号)同时 废止

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 ,凡在接到本 公告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 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当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 。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 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特此公告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1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税政策公告如

2021 4 1 日至 2022 12 31 日,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 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 13 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 3 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5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 、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 税收征管改革的 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的规定 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 15 万元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 ,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 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 ,其销售货物 、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取得的销 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以差额后的销售 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 相关栏次 ,填 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 个月或 1 季度为纳税期限 一经选择 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 其他个人 ,采取 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 ,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5 元的, 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凡在预 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 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 ,应按其纳 税期 、本公告第 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已经使用金税盘 、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 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 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 Ukey 开具发票

、本公告自 2021 4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 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 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12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 ,再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备注 :财税 2019 13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 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1 1 1 日至 2022 12 31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科技创新 ,现就企业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2021 1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 产的,自 2021 1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 ,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 ,享受优惠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制造业的 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 ,如国家有 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 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 缴)企业所得税时 ,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 除优惠政策,采取 “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 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填报《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 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 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 季度或9 月份预缴申报时 ,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优惠政策的, 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 口径和管理要求,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 通知》 (财税 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 2021 1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21 3 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0 ) ,现就资 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 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企业 ,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 条第(二)项规定外 ,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1 日至次年 6 30

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1 1 日至 6 30 日期间, 纳税人依据 2021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 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资产总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 ,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 ,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 “六税 两费”时 ,可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 一般纳 税人 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30 不得再申报享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 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 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 6 30 不得再申报享受 “六税 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 ,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 “六税两费”的 ,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


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 ,已按规定申报缴纳 “六税两费”的 ,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 新设立企业 ,逾 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 ,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 按照本条第( )项 (二)项规定的 “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 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 “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 “六税两费”减 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自一般纳税人 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 一般纳税人 而未登记 ,经税务机关通知 ,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 自逾期次月起不 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 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 立企业的情形 ,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 免优惠

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 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 加税费计算表)》 ,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 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 ,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 附件)

关于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 ,可 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其他

(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 1 1 日至 2024 12 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


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5 )自2022 1 1 日起废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小型微利 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 (三)项执行

(三)2024 年办理 2023 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 纳税人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 12 31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 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 。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 ,不 再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9 )中的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20 )中的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附 列资料(五)》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消费税 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促进创业创新 ,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 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 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 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 、《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4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财 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 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延长至 2023 12 31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 已征的相关税款 可抵减纳税人 以后 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1 29


关于支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建〔2021〕2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中小企 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工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关于 “培育一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 ,落 实党的十 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 《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部署 ,在 “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提升中小企 业专业化能力和水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称两部门)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进 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着眼于推 进中 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助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2021-2025 中央财政累计安排 100 亿元以上奖补资金 ,引导 地方完善扶持政策 和公共服务体系 ,分三批 (每批不超过三年) 重点支持 1000 余家 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以下简称 重点 “小巨人”企业 高质量发展,促进这些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并通过支持部分国家(或 省级)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 台( 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强化服务水平 ,聚集资金 人才和技术等资源,带动 1 万家左右中 小企业成长为国家级专 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实施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 ,促进上下联动 ,将培优中小企业 与做 强产业相结合 ,加快培育 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 聚焦主业 创新能 力强 、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推动提升 专精特新 “小 巨人”企业数量和质量 ,助力实体经济特别是制 造业做实做强做优,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一 )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 ,引导省级财政部门 中小企业主 管部 门统筹支持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重点 “小巨人”企业 工业和 信息化部商财政部从已认定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中择优选定


(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 、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 小板 、创业板 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二是公共服务示范 平台 由省级中小 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从工业和信息 化部 (或省级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或省级) 中小 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选 ,每省份每批次自主确定不超过 3 个平台 。上述企业和平台须符 合的条件详见附件

(二 )支持内容

支持重点 “小巨人”企业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创新投

,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 ,推进工业 “四基”领域或制造 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 “补短板”和 “锻长板”;二 是与 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 、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 ,支撑产 业链补链 延链固链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三是 促进数字化网 络化智能化改造 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 ,并通过 工业设计促进提品 质和创品牌 另外 ,支持企业加快上市步伐 加强国际合作等 ,进 一步增强发展潜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提供 技术创新 上市辅导 、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 数字化智能 化改造 知识产权应用 、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 。其中, 对于重点 “小 巨人”企业,应提供 “点对点”服务

组织实施

(一 )编报实施方案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 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重点 “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 范平台自 愿申报 并编制 XX 省份第 X 批支持专精特新 “小巨 ”企业工 作实施方案》( 以下称《实施方案》,含推荐的重点 “小巨人”企 业名单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模板见附件) 的报送版 ,按程序 联合上报两部门

(二 )审核批复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组织合规 性审 ,提出审核意见 ,其中 ,对于地方推荐的重点 “小巨人” 企业 按照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 ,择优确定 。省级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按合规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将完善后的《实施方案》 [以下称《实施方案》(备案版)]按 程序 报送至两部门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予以批复(含 重点 “小 巨人”企业名单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


(三 )工作实施及绩效考核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 财政 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 《实施方案》 (备案版 组织推进 实施并 做好分年度实施成效自评估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 对地方培育 工作组织分年度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等次 及继续支持的重 “小巨人”企业(仍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 一标准择优确定), 考核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 。对于年 度绩效考核中发现问题 及不足的 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

(四 )拨付奖补资金 两部门批复《实施方案》(备案版) 财政部于批复当年 、实施期满 1 年及满 2 年时 ,按照预算 管理规 、分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程 序滚动安排 奖补资金 ,切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商同级 财政部门按照 《实施方案》 (备案版 并结合 本地区重点 “小 巨人”企业 、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际情况 ,确 定资金分配方案( 补资金 90%以上用于直接支持重点 “小巨人” 企业 避免简单分 。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各省级财政部 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 金指标发文后 30 日内,将分配方案上报 财政部 ,同时抄送财政部 当地监管局

关于重点 “小巨人”企业支持数量 、绩效考核工作程序 相关 标准等事宜, 另行明确

、其他要求

(一 )加强组织协调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组 织做好 《实施方案》编制报送工作 落实申报责任并核实 申报材料 和留存备查 ;做好定期跟踪指导 、现场督促 、服务满 意度测评 督管理 ,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困难问题 关情况报送工业和 信息化部并抄报财政部

各省份组织编报《实施方案》过程中 ,要严格把关 ,做好 初核, 相关佐证材料留存备查 ;要做好政策解读解释

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参加收费培训班或解读班作为企业 申报 前提条件

(二 )加强资金管理 奖补资金管理适用 《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财政部门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职 责分工 加强有关奖补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所


获奖补资金须用于服务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不得用于平衡本 级财政预算 不得用于示范平台自身建设 作经费等 ;如检查考 核发现存在此类问题的 酌情扣减有关奖 补资金 重点 “小巨人” 企业所获奖补资金 由企业围绕 “专 精特新”发展目标自主安排 使用;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 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 )做好信息公开 根据预算公开规定和当前实际 ,工业和信 息化部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并公示重点 “小巨人”企业和公 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及每年考核结果 ,财政部主动公开各省份转移支 付分配情况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主动公 开有关工作推进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 1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