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2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决策部署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 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 ,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 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 , 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 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 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 30 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 ,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 个月 。 上述企 业2021 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本公告施行 前已缴纳入库的 ,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
二 、延缓缴纳2022 年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在依法办理纳 税申报后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 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延缓 的期限为6 个月 。延缓期限届满 ,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 度的税费 。
(二)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 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 含 4 亿元)的企业 。 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 类为制造业 , 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 。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 额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 。
(三) 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 ,按照所属期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不满 一年的企业 ,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 月份×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 , 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 ×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国内增值税 、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不包括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以 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 年 1 月的上述 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
三 、 享受 2021 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 ,在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 ,产生的应 补税款与 2021 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 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产生的 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四 、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 ,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 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严肃处理 。
五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 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
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