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解读
财税〔2019〕13 号
2019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 普惠性减税措施 。1 月 17 日 ,财政部 、 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实施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 明确了 具体的减免政策内容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型微 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2 号 , 以下简称 2 号公告) 、 《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2018 年版)〉等部分表单 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 号) 、《关于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9 年第4 号 , 以下简称 4 号公告)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2019 年公告第5 号 , 以下简称 5 号公告)等有关配套文件 , 明确了 若干征管事项 。
为帮助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掌握有关政策 ,确保广大纳税人能够及 时享受政策红利 ,我们结合基层反映和纳税人咨询的重点 、疑难问题, 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所得税司 、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 责同志进行重点解读 。
一 、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相比原有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次政策调整的内容较多, 为避免执行歧义 ,统一执行 口径 ,下面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和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征管操作规定 作进一步讲解 。
(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 . 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内容,此次政策调整的变化之一是引入超 额累进计算方法 ,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优惠幅度 。对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实际税负为5%(以下简称 “减半再减 半”政策)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为 10%(以 下简称 “减半征税”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 ,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仅适
用于小型微利企业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 300 万元以下的部分 ,不能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
2 .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此次政策调整的另一变化是大幅放宽可 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除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以外 ,还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100 万元提高为 300 万元,资 产总额上限统一提高为 5000 万元,从业人数上限统一提高为 300 人 , 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
3 . 关于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在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 。从 2019 年度开始 ,在预缴企业所得 税时,企业可直接按照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 、应 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不再采取此前结合企业 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的方式 。按照现 行规定 ,企业应当每个季度判断一次其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其中, 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指标 ,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 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截至本期末不超过 300 万元的标准判断 。
4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申报期限问题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 改革 ,从 2016 年 4 月开始 , 小型微利企业统 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 所得税 。由于此次优惠调整标准放宽 ,有些按月预缴的企业可能会符 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考虑到在事前无法准确预知哪些企业是小型 微利企业 ,因此 ,待到一个季度结束后,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可以判断 为小型微利企业时,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负担 ,这些企业自下 一个预缴申报期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此外,为了避免年度内 频繁调整预缴期限, 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 当年度不再调整 。
5 .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问题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 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2018 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 明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将升级优化 税收征管系统 ,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 。在填报预缴申报表 时 , 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 “应纳税所得额”和 “减 免所得税额”两个项 目的填报 。 “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 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 “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 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 。“减免所得税额”
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 ,这个行次体 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 额征收的企业 ,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其税收减免不通过填 报纳税申报表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直接调减定额的方式实现 。但是, 这些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时的情况 ,正确选择填 报 “小型微利企业”项 目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 “按季度填报 信息”部分有关项 目的填报 。 “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 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 ,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 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 。因此,所有企业均需要准确填写该部 分内容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 ,按季度预 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 “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 项目;按月度预缴的 ,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 一个月的税款时 ,填 报 “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 目 。 “按季度填报信息”中的 “小型 微利企业”项 目,是对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结果的展示 。 除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外 ,其他企业需 要根据本期及以前各期纳税申报表中的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等 项目的填报情况 ,结合本期纳税人申报表中 “应纳税所得额”和 “国 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
6 . 关于便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在税收政策 上为小型微利企业减负的同时 ,税务机关也在想方设法从程序和操作 上为企业减负 。 目前 ,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可以支持 “自动识别 、 自动计算 、 自动成表”功能,各地的电子税务局也将同步完成相关功 能的配置与升级 。 “自动识别”是指系统将根据企业相关指标的填报 情况 , 自动识别出小型微利企业; “自动计算”是指系统将根据 一定 的计算规则自动计算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税金额; “自动成表”是指 系统将根据企业的填报 、识别 、计算情况自动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
项 目 。 (二)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创业投资企
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 所得额 。 此次政策调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 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 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此项税收政策享受优惠的时点是投 资满2 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 ,因此会产生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的时间
不 一致的问题 。调整后的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 间的歧义 ,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 ,现行政策写入了衔接 性条款 ,明确无论是投资时间 ,还是享受优惠时间 ,只要有一个时间 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 ,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
二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附加部分减征政策的解 读(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 方税种和附加政策 ,就大家比较关注的两个问题再次进行解读和说明 。
(一)新老优惠政策叠加享受有纳税人咨询 ,新老优惠如何叠加享 受 。按照财税 〔2019〕13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 。 目前 ,各税 种已有一些优惠政策 ,有的是全额减免,有的是按比例或定额减免 。 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 ,本次减征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的基础上再享 受 。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征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 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下面举例说明 :
例 1 :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 4% 税率征收 ,如某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 , 政策叠加享受后 , 可在减按 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 一半 , 实际 按 2%的税率征收 。
例 2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原可享受每户每年 8000 元限额减免 , 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某纳税人 2019 年 1 月应纳增值税 7500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525 元 、教育费附加 225 元 ,地方教育附加 150 元 ,如果原优惠和本次普惠性优惠叠加享受 ,且纳税人所在省按 50% 比例减征 , 则先享受定额减免优惠 , 可按限额扣减增值税 7500 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 500 元 , 限额8000 元使用完之后 ,纳税人还需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共 400 元 ,这个 400 元 可以再减半,纳税人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为 200 元 。
(二 )简化纳税申报 ,此次实施的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减征优惠 政策涉及 6 个税和2 个费,涉及税费种类很多,是普惠性的 。由于涉 及税费种类多 ,有的纳税人担心办理流程复杂 ,不能完全享受各项优 惠 。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 ,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
享受方式 ,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 ,纳
税人确认即可 。
税务部门将优化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通过系统后台 ,将增值 税纳税人的身份认定信息与相关地方税费申报信息进行关联,自动判 别企业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并进行申报提示 。对于数据 关联显示纳税人登记类型不是 “一般纳税人”的 ,系统默认纳税人享 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 。对于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 ,系统作出提示 ,纳税人可 修改有关选项 ,按不减征申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国办发 〔2021〕45 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 ,在促进增长 、保障就 业 、活跃市场 、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期,受原材料价 格上涨 、订单不足 、用工难用工贵 、应收账款回款慢 、物流成本高以 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 、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 加大 、经营困难加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进一步 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轻企业负担 , 帮助渡过难关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 , 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 、项目有前景 、技术有竞争力 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 、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 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减轻房屋租金 、水电费等 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 ,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 、物流及人力 成本上升等压力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用好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 ,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 融资担保成本 。 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 。(财 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 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进 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 深入落实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 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支持科技创新进 口等税收优惠政策 。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研究适时出 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 。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确保政 策红利落地 。(财政部 、 税务总局 、 海关总署 、 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 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加强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 具精准 “滴灌”中小企业 ,用好新增 3000 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 。加 大信用贷款投放 ,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对于 受新冠肺炎疫情 、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 ,
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政策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 ,强化市场 供需调节 ,严厉打击囤积居奇 、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支持行业协会 、 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 ,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 务 。推动期货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运用 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 。稳定班轮公司在中 国主要出 口航线的运力供给 。发挥行业协会 、 商会及地方政府作用, 引导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 专线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市场监管总局 、 中 国证监会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 工负责)
五 、加强用电保障 。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 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 ,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 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 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 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 ,防范订单违约风险 。加快推进电力市场 化改革 ,充分考虑改革进程和中小企业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动中小 企业进入电力市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 惠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 、培 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 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 、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 ,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 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 应付账款管理 ,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 、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 款行为 ,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 动 。推动各级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 、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 货物 、工程 、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 “三角债”。严 禁以不签合同 、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 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务院国资委 、 财政部 、
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 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评审优惠 、降低投标成本 、优先 采购等支持措施 。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 企业采购规模 。搭建政银合作平台,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 。依 托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 、供需信息 对接等服务 。加快海外仓发展 ,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充 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中小企业 “抱团出海”平台载体的作用, 不断提升合作区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 ,引导和支持有合作需求的中小 企业入区开展投资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商务部 、 工业 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 、全面压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 、各地区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 动统一到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 ,勇于开拓创 新 ,进一步细化纾困举措,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 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 。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总结经验做法 , 加强政策储备 ,适时推动出台;要加大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力度 , 扎实 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 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1 年 11 月 10 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改财经 〔2022〕271 号
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 难关 、 恢复发展 , 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 , 经国务院 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 政策措施 。
一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022 年对生产 、生活性服 务业纳税人当期 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 纳税额 。
2 .2022 年扩大 “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将省级人民政府在 50% 税额幅度内减征 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 税 、 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 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 , 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 场主体可 以享受 。
3 .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 ,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 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 场主体可以享受 。
4 .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 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折旧年 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 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 、5 年 、10 年 的可减半扣除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 ,当 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 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 场主体可以 享受 。
5 .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 对不裁员 、少裁 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 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 。 符合条 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
6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 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 ,2022 年减免6 个月租金 , 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 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对减免租金的房 屋业主 ,2022 年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鼓励各 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 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
7 . 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 2 . 2 万亿元资金 ,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 ,优先 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
8 .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 ,对地方 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 ,用好 4000 亿 元再贷款滚动额度 , 引导金融 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 域的倾斜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 常续贷业务办理 ,不得盲目惜贷 、抽贷 、断贷 、压贷,保持合理流动 性 。
9 .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 ,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 (LPR)下行 、 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 ,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 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 ,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 、人民 币转账汇款手续费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
10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 、乱摊派 、乱罚款行为 ,研究 实施专项整治行 动方案 , 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 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 “三乱”抵消 。鼓励 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
二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 , 对企业防疫 、消 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 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
12 .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 准 , 降低相关餐 饮企业经营成本 。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 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 内的餐饮企业 , 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 费优惠 。
13 .允许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 段性实施缓缴失 业保险 、 工伤保险费政策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 府确定 。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 提出申请 , 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 , 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 纳金 。
14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运用中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的交易流水 、 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 的信用信息等数据 ,提升风险 定价能力 , 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鼓励 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 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 资渠道 。
15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 供融资增信支 持 ,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 积极帮助受疫情影 响企业续保续贷 。 支持有条 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 、 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
16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 ,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 业中断损失保险 的覆盖面 ,提升理赔效率 ,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 程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 保费补贴 。
17 .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 宜对老年人助餐 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 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 惠措施 。
三 、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 , 对企业防疫 、消 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 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 。
19 .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 ,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 加强政策支持 ,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 “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 和 “三个下沉(供应链下 沉 、物流配送下沉 、商品和服务下沉) ”。
20 . 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 ,支持 10 个省( 自治 区 、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 干网络等 。
21 .允许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 段性实施缓缴失 业保险 、 工伤保险费政策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 府确定 。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 ,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 缓缴, 期限不超过一年 ,缓缴期间免收滞 纳金 。
22 .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 、重点培育 、便民生 活圈建设等名单 企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适当降 低贷款利率 ,鼓励有条件的地 方给予贷款贴息 。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 流水 、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 ,提升风险 定价能力 ,更多发放信用贷款 。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 信 用类债券 ,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
23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 供融资增信支持 ,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 企业续保续贷 。支持有条 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 、提 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
四 、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 .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 对符合条件的 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 步提高暂退比例 。 同时 ,加 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 ,扩大 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
25 .允许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 段性实施缓缴失 业保险 、 工伤保险费政策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 府确定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 提出申请 , 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缓缴 , 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 纳金 。
26 .加强银企合作 ,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 ,引 导金融机构对符 合条件的 、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 、旅 游度假区 、 乡村旅游经营单 位 、 星级酒店 、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 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 额度 。
27 .政府采购住宿 、会议 、餐饮等服务项 目时 ,严格执行经费支 出额度规定 , 不 得以星级 、 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 采购 。
28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 、会展活动 等的方案制定 、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 、服务标 准等细化要求 ,加强资金使 用管理 ,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 , 并按照 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
29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 。建立重 点企业融资风险 防控机制 。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 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 。鼓励符合条件的 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
30 .对符合条件的 、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 、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 惠金融支持力度 。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 积极作用 ,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
旅游相关初创企业 、 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 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 小额贷款支持 。
五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 . 2022 32 .2022长途客运 、班 33 . 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
年免征轮客渡 、公交客运 、地铁 、城市轻轨 、 出租车 、 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 ,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 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
34 . 2022 年中央财政进 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 力度,支持公路 、 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 、 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
35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 ,用于存在困 难的新能源出租车 、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
36 .加强信息共享 ,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 符合道路水路运 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 , 盘活车辆 、船 舶等资产 。鼓励金融机构按市 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 、承担疫情 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 大融资支持力度 ,相关 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 。鼓励符合条件的 交通运输 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
六 、 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 . 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
38 .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 ,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 有财力 ,支持航 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
39 .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 继续通过民航发 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 、 安全能力建设等予 以补贴 。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 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 场运营 、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 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 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 。鼓励地方财政 对相关项 目 建设予以支持 。
40 .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 消航空煤油价格 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 美元/桶)、港 口费(50 元 /吨)等费用 。
41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 符合条件的航空 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 资渠道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 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 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
七 、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 .认真落实严格 、科学 、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 ,坚决防止和避 免 “放松防控” 和 “过度防控”两种倾向 , 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 发展正常秩序 。一是建立精准 监测机制 ,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 、 商超 、景点 、机场 、港 口 、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 、重点行业从 业人员库 ,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 尽检 。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 ,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 赴抓好流调 “黄金 24 小时” 。 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 ,科学精准 定位服务业重点 、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 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四是推广精准 防护理念 ,餐饮 、零售 、旅游 、交通客运 、 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 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 ,建立工作人 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 度 ,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
43 . 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 “五个不得” 的要求 ,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 区范围 ;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 、 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 (县) 扩大到所在地市 ;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 、劝 返等措施 ;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对 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 。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 封城 、封区, 不得非必要 、 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 。
二是不得非经流调 、无政策依据对餐厅 、商超 、景区景点 、 电影 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 、延长关停时间 。三是不得在国 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 施 。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 、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 情防控力度的 ,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 。各省级人民 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 ,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 ,建 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 、核实 、 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
八 、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 ,加强统筹协调 ,做好形势分析 , 加大协调推动 有关政策的出台 、执行落实工作力度 , 强化储备政策 研究 ;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 各司其责 、加强配合 ,加大政策宣传贯 彻力度 ,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 ,及 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 施 ,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 、堵点问题 , 及时回应社 会诉求和关切 。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 ,把握好政策 时度效 ,抓好政 策宣传贯彻落实 ,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 恢复情况 , 出台有针对性的专 项配套支持政策 ,确保政策有效传导 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指导帮 助企业用足用好 相关纾困扶持措施 ,加强调查研究 ,及时了解和反 馈行业发展动态 、难点问题 、 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
发改产业 〔2022〕273 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各 部委 、各直属机 构 :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 、供给冲击 、预期转弱三重压力, 工业经济 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 。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共 同努力下 ,2021 年四 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要指标逐步改善 ,振作工 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 为进 一 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 ,抓紧 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 ,确保全年工业经济 运行在合理区间 ,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
一 、 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 .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 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 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 折旧年限为 4 年 、5 年 、10 年的可 减半扣除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 , 当年不足 扣除形成的亏损 , 可 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 业范围 : 一是信息传输业 、建筑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 ;二是 房地产开发经 营 ,标准为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 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 为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 元以下 。
2 .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 ,将 2021 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延续实施 6 个月 ;继续实施新 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充电设 施奖补 、 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
3 . 扩大地方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 ,加大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 减免力度 。
4 . 降低企业社保负担 ,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
二 、 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5 . 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 ;加强对银行支持 制造业发展的 考核约束 ,2022 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 配 ,向制造业企业倾斜, 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
6 . 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 ,按普惠小微贷 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 ;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 小微信用贷款 , 可向人民 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
7 . 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 ,用好碳减排支持工 具和 2000 亿 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 ,推动金融机构 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 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
三 、 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 . 坚持绿色发展 ,整合差别电价 、 阶梯电价 、惩罚性电价等差别 化电价政策 , 建立统一 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 ,对能效达到基 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 到标杆水平的在建 、拟建企业用电不加 价 ,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 电价 ,加价电费专项用于 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
9 . 做好铁矿石 、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 ,进一步 强化大宗商 品期现货市场监管 ,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 ;支持 企业投资开发铁矿 、铜矿 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 要求的矿产开发项 目 ;推动废钢 、废有 色金属 、废纸等再生资源综 合利用 ,提高 “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
四 、 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0 . 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 , 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 地区大型风 电光伏基地建设 ,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 ,推 进广东 、福建 、 浙江 、 江 苏 、 山东等海上风电发展 , 带动太阳能电 池 、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
11 . 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 , 在西北 、 东 北 、 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 ,加快完成供热 机组改造 ;对纳入规划的 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 电源, 要加快核准开工 、建设投产 , 带 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
12 . 启动实施钢铁 、 有色 、建材 、 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 技术改造工 程 ;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 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 大工程 ,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 目, 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 ,推动重点地区 沿海 、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 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 ,加大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培育力 度 。
13 . 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 , 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 5G
建设进度 , 支 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 ,推进制造业数字化 转型 ;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 重大工程 ,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 化应用 ;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行 动 , 实施 “东数西算”工 程 ,加快长三角 、京津冀 、粤港澳大湾区等 8 个国家级 数据中心枢 纽节点建设 。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 发 展 ,有效盘活存量资产 ,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
14 . 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 、风险可 控前提下 , 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 、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 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 。进 一步畅通国际运输 ,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 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 ,依法查处违法违 规收费行为 ;鼓励外贸企业 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 , 引导各地方 、进出 口商协 会组织中小微 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 ;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 通 过中欧班列扩大向西出 口 。
15 . 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 ,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 目 要素保障力
度 ,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 、早投产 、早达产 ; 加快修订 《鼓 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 领域 ; 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 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 ,提升产业技术水 平和创新效能 。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 , 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 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
五 、 关于用地 、用能和环境政策
16 . 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 , 支持产业用地实行 “标 准地”出让 , 提高配置效率 ;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 换 ,完善土地用途变更 、整合 、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 、先 租 后 让 、 弹 性 年 期 供 应 等 方 式 供 应 产 业 用 地 。 17 . 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政策 ;优化 考核频次 , 能耗强度目标在 “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 核 ,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 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 ;落实好国家 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 ,加快确定并组 织实施 “十四五”期间符合 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 目 。
18 .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 , 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 调控措施 ; 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 、 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 目 ,加 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 度 ,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
六 、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点工 业大省以及 重点行业 、 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 ;加 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 、 执行落实工作力度 ,适时开展政策效果 评估 。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 ,加强 配合 , 积极推出有利于振 作工业经济的举措, 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 效果 。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 ,制定实施 本地区促进 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 。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 地产业发展特点 ,在保护 市场主体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 更为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 ;要总结推广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 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 作 ,在突发疫 情情况下保障重点产业园区 、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 ;针对国 内 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 、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 前制定应 对预案 ,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 ;加大对企业在重 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 监测调度 ,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