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七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企业 〔2020〕108 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新疆生产 建设 兵团: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 ,是建设现代化 经济 体系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 、 改 善民生的 重要支撑 ,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发源地 。 党中央 、 国 务院高度重视 中小企业发展 ,近年来出台了一 系列政策措施 , 有关工作取得积极 成效 ,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特别是 一些 基础性制度性问题亟待 解决 。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 精神 ,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 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 “两个毫不动 摇”,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 常态化 、长效化机制 ,促进中 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经国务院同意 , 现就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制度 ,提出如下意见 。
一 、 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
(一 )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 。 以 《中小企业促进法》 为 基础 ,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保护中 小企业 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本地促进 中小企业发 展的地方法规 。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法律法规评估制度和执行情况检查 制度,督促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
(二 )坚持公平竞争制度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 度 , 公正公平对待中小企业 ,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 , 实现大 中小企业 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 、机会平等 、规则平等 。 全面落实公平 竞争审查制度 ,完善审查流程和标准 ,建立健全 公平竞争审查投诉 、 公示 、抽查制度 。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 不正当竞争执法 , 维护市 场竞争秩序 。
(三 )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 。健全中小企业 统计 监测制度 ,定期发布中小企业统计数据 。建立中小企业融 资状况调 查统计制度 ,编制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 。加强中 小企业结构化 分析 ,提高统计监测分析水平 。探索利用大数据 等手段开展中小企 业运行监测分析 。 完善 《中小企业主要统计 数据》手册 ,研究编制 中小企业发展指数 。适时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
(四 )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 。 坚持 “政府+市场”的模式,建 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 、 共享 、查询机制 ,依托全国 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及时整合共享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 。建立健全中小企 业信用评价体系 ,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创新小微企业征信 产品,高效对接金融服务 。研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中小企业信 用信息采集 、公示查询和信用监管等 。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的基础作用 ,将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 。
(五 )完善公正监管制度 。减少监管事项 , 简化办事流程 , 推 广全程网上办 、引导帮办 ,全面推行信用监管和 “互联网+监 管”改 革 。推进分级分类 、跨部门联合监管 ,加强和规范事中 事后监管 , 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 单粗暴处理措施, 对 “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 。
二 、 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
(六)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 。 中央财政设立中小 企业 科 目 ,县级以上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 。建 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公司制母基金 ,健全基金管 理制度 , 完善 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 , 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 立中小企业发展基 金 。 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加强资金绩效 评价 。
(七 )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 。 实行有利于 小微 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 定实行缓 征 、减征 、 免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等措施 , 简化税 收征管程序 ; 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 , 减轻小微企业税 费负担 。 落实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加强 涉企收费监督检查 ,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
(八)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 。修订 《政府 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完善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 评审优惠 等措施 ,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 向中小 企业预留采购 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 ;其中,预留 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
三 、 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
(九)优化货币信贷传导机制 。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 、再 贴现 、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 , 引导商业银行增加 小微企业信 贷投放 。进一步疏通利率传导渠道,确保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 (LPR)有效传导至贷款利率 。建立差异化小微企业利 率定价机制 ,促进信 贷利率和费用公开透明 ,保持小微企业贷 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 。
(十)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推进普惠金融 体系 建设 ,深化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改革 ,推动中小银 行 、 非存 款类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 。鼓励金融 机构创新产品 和服务 ,发展便利续贷业务和信用贷款 ,增加小 微企业首贷 、 中长 期贷款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 ,开展供应链 金融 、 应收账款融资 , 加强银税互动 。推动金融科技赋能金融 机构服务中小企业 。研究出 台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加 快推进小额金融纠纷快速解决等 机制建设 。 完善规范银行业涉 企服务收费监管法规制度 , 降低小微 企业综合性融资成本 。
(十一)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 。健全商 业银 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长效机制 , 出台《商业银行小微 企业金融 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修订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 。 将商业银 行小微企业服务情况与资本补充 、金融债发行 、宏观 审慎评估(MPA) 考核 、金融机构总部相关负责人考核及提任挂钩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 构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制度 。督促商业银行优化内部信贷 资源配置和考核激励机制,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改进贷款服务方 式 。 (十二 )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 。 大力培育创业 投资 市场 , 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和退出机制 , 引导天使投资人群 体 、 私募 股权 、创业投资等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 ,更多地投 长 、投
(十二 )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 。 大力培育创业 投资 市场 , 完善创业投资激励和退出机制 , 引导天使投资人群 体 、 私募 股权 、创业投资等扩大中小企业股权融资 ,更多地投 长 、投早 、投 小 、投创新 。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 制改革 ,支持更多 优质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 。鼓励中小企业 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 市场 。稳步推进新三板改革 ,健全挂牌 公司转板上市机制 。 完善中 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 ,鼓励地方加 大对小升规 、规改股 、股上市企 业的支持 。加大优质中小企业 债券融资 ,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发更多 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 , 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 ,扩大 债券融资规模 。
(十三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健全政府性融资担 保体 系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 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降费奖补
政策 , 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 引导 各级政府性融 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 降 低担保费率水平 。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合作 ,合理确定风 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贷款风险权重 , 落实 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尽 职免责制度 ,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 获得性 。推动建立统一 的动产和 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 。
四 、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
(十四 )完善创业扶持制度 。 改善创业环境 ,广泛培育创 业主 体 。 完善创业载体建设 ,健全扶持与评价机制 , 为小微企 业创业提 供低成本 、便利化 、 高质量服务 。鼓励大企业发挥技 术优势 、人才 优势和市场优势 , 为创业活动提供支撑 。鼓励服 务机构提供创业相 关规范化 、专业化服务 。
(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制度 。创新中小企业产学 研深 度融合机制 ,促进大中小企业联合参与重大科技项 目 ,推 动高校 、 科研院所和大企业科研仪器 、 实验设施 、 中试小试基 地等创新资源 向中小企业开放 。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 、任务 部署和组织管理方 式 ,大幅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比例,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 的直接支持 。 完善专业化市场化创新 服务体系 , 完善国家技术创新 中心 、 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支持中 小企业创新的机制 ,提升小微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科技企 业孵化器 、专业化
众创空间 、 大学科技园等扶持中小企业创新 的能力与水平 。 完 善中小企业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制度 ,优化 人才激励和权益保障机 制 。 以包容审慎的态度 ,鼓励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 、产品创新 、模式 创新 。
(十六)完善支持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机制 。健全 “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 、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 项冠军企 业梯度培育体系 、标准体系和评价机制 ,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 之路 。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协同创新和融通发展制度 ,发挥大 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
(十七)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机制 。支持中 小企 业发展应用 5G 、工业互联网 、大数据 、云计算 、人工智能 、 区块链 等新 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新材料技术 、 智能绿色服务制造 技术 、先进 高效生物技术等 , 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的 工作机制 ,提升
中小企业数字化 、 网络化 、 智能化 、 绿色化水 平 。 支持产业园区 、 产业集群提高基础设施支撑能力 ,建立中 小企业新技术公共服务平 台 , 完善新技术推广机制 ,提高新技 术在园区和产业链上的整体应 用水平 。
五 、 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十八)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健全政府公共服务 、 市 场化 服务 、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 完善 服务机构 良性发展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梯度培育 、协同服务和 评价激励机制 。 探索建立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一体化平台 。 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产 业 , 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 、精细化 、 个性化服务 , 引导大企业 结合产业链 、供应链 、价值链 、创新 链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服务 。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为企业提供公 益性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机制 。
(十九)健全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机制 。 完善中小企业 培训 制度 ,构建具有时代特点的课程 、教材 、 师资和组织体系 , 建设慕 课平台 ,构建多领域 、 多层次 、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中小 企业培训体 系 。健全技能人才培养 、使用 、评价 、 激励制度 ,
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 ,弘扬 “工匠精神”。健全中小企业品 牌培育机制 。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 。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 询服务机制 。
(二十)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 。深化双多边中小企业 合作机制 ,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 。探索建设中小企业海外服务 体系,夯实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服务机制,在国际商务法务咨询 、知 识产权保护 、技术性贸易措施 、质量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帮助,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 ,完善评价激励机制 。推 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 。鼓 励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 ,探索建立 B2B 出口监管制度 ,支持跨境电商优进优出 。
六 、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二十一 )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 。 坚决 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 ,依法惩治侵犯中小企 业投资者 、 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 按照法定程序采 取查封 、 扣押 、冻结等措施 ,依法严格区分违 法所得 、其他涉案财 产与合法财产 ,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 股东个人财产 ,严格区分 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 。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
制 。 出台并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源头遏制拖欠问 题 。
(二十二 )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法规和政策 ,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提高法定赔偿额 。实施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 ,加强知识产权 服务业集聚发展区 建设,强化专利导航工作机制 ,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 技术和产品的政策 ,提升中小企业创 造 、运用 、保护和管理知识产 权能力 。优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 维权机制 ,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 中心 。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 元化解决机制 , 强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 信息公共服务 ,推进知 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 。提高知识产权审 查效率 ,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负担 。
(二十三 )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 。构建统一 的政务 咨询 投诉举报平台 , 畅通中小企业表达诉求渠道 , 完善咨询投 诉举报处 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 。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公益诉讼 制度 、 国际维 权服务机制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法 律咨询公益服务 。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救援救济机制 ,帮助 中小企业应对自然灾害 、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 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 。
七 、 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
(二十四)强化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 。县级以 上地 方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 由 政府领导 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 办公室设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 作的综合管理 部门 , 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队伍建设 。领 导小组要定期召开 会议研究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 ,及 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 工作情况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 位要认真执行领导小组议定事项, 建立内部责任制,加强工作落实 。
(二十五)完善中小企业决策保障工作机制 。 完善中小企 业政 策咨询制度 ,培育 一批聚焦中小企业研究的中国特色新型 智库 ,建 立政策出台前征求中小企业与专家意见制度和政策实 施效果评估制 度 。 完善中小企业政策发布 、解读和舆情引导机 制 ,提高政策知晓 率 、获得感和满意度 。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 展环境第三方评估 ,并 向社会公布结果 。
2020 年 7 月 3 日
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
工信部企业〔2021〕169 号
中小企业能办大事 。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是构建新发展格局 、推 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 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 , 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 、 落实落细财税扶持政策
(一 )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通过中央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引导地方 加大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地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作用,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 ,支持中小 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 部门及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高质量落实惠企税收政策 。各地落细落实各项惠企政策 , 着力推动将 “企业找政策”转变为 “政策找企业”,把惠企政策用好 用足 。鼓励地方根据形势变化 ,出台降本减负 、援企稳岗等助企措施 , 把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 地方负责)
(三 )推动税费精准服务 。发挥全国12366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小 微企业服务专线”作用 ,提升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小微企业专栏服务 能力,依托大数据手段筛选确定符合政策适用条件的中小企业纳税人 、 缴费人 ,及时主动有针对性地推送优惠政策 ,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费 减免红利 。(税务总局负责)
二 、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四 )加强信贷支持 。深入实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 程 ,支持金融机构深化运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 、 区块链等技术手段, 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 ,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 、续贷 、信用 贷 、中长期贷款投 放规模和力度 。发挥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作用, 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 ,增强中小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融 资能力 。深化银担合作 ,持续完善银行 、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风 险分担机制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知 识产权局 、开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 、仓单和订单融
资 ,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 ,提升企 业通过动产担保融资的便利度 。鼓励保险机构发展供应链保险业务 。 提高供应链金融数字化水平 ,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标准化票据融资业务 。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直接融资支持 。深化新三板改革 ,发挥北京证券交易 所服务中小企业作用 ,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推动上海 、 深圳 、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提供全流程 、全周期咨询服务 ,助力 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完善创业投资发展和监管政策,畅通私募股 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 ,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 。 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国家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 ,带动社会资本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鼓 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 。(证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 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融资配套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 、 共享 、查询 、公开机制 。大力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 ,支持征信机构 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 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推广 “信易贷”模式 。开展中小企业金融知识 普及教育活动和多层次融资对接活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 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贸促会 、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加强创新创业支持
(八)发挥创新平台支撑作用 。发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产业 创新 、技术创新 、标准创新平台的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原始创新 、 研发成果中试熟化等方面的支持 。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推动 科研大型仪器向中小企业开放使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 信息化部 、 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 。发挥大企业作用 ,带动产业链 上下游中小企业加强协作配套 。引导龙头企业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发挥创新带动作用, 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 、人才 、 数据等创新资源,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 。(教 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 责)
(十)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 。健全由创新型中小企业 、 “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构
成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举办全国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峰论 坛等活动 ,深化 “专精特新”发展理念 ,促进 “专精特新”企业群体 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调整完善国家科技计划 ,加大对中 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提升数字化发展水平
(十一 )推动数字化产品应用 。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 动 ,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 、 系统解决方案 、 产品和服务,打造 100 个可复制可推广赋能应用场景 ,满足中小企业 研发设计 、生产制造 、经营管理 、市场营销等数字化需求 。(工业和 信息化部负责)
(十二 )加强工业互联网赋能 。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深度行 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 。支持地 方和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园区网络,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网络互 联试点示范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全国工商联负责)
(十三 )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 ,帮助中 小企业加快制造装备联网 、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 ,建设智能 生产线 、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 ,推动实现精益生产 、精细管理和智能 决策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 、提升工业设计附加值
(十四)推动工业设计赋能 。推动发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 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等机构作用 ,为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系 统性工业设计服务,提升中小企业产品附加值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 责)
(十五)鼓励设计服务方式创新 。推动开展工业设计云服务 ,鼓 励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建立市场利益共享和 风险共担机制 ,激发设计成果转化动力和活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 责)
六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 、保护和管理能力
(十六)引导开展专利布局 。充分发挥各地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作 用 ,鼓励中小企业加强产业关键技术和核心环节专利申请,有效开展 专利布局 。推动发明专利审查提质增效,压减专利审查周期 ,为中小 企业创新成果提供有力保护 。 (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七)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 。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
择优奖补一批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成效显著的省份,支持中小企业 获取和转化专利技术 ,面向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 业培育力度 。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 ,开展工业企业知 识产权运用试点工作 。(财政部 、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 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权 。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导与 服务,打击进出 口侵权违法活动,畅通维权渠道 。推动商业秘密保护 示范基地 、示范企业建设 ,加强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完善国际知 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 ,开展海外展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海关总署 、 市场监管总局 、 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助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九)发挥展会和平台对接作用 。借助中国进出 口商品交易会 、 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展会 活动,充分发挥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 、境外经贸合作区 、 中小企业跨 境撮合服务平台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工业和信息 化部 、 商务部 、 市场监管总局 、 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采购支持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评审优惠 、优先采购等措施, 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 品和服务采购计划,输出配套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大中小 企业采购对接服务,打破供需信息壁垒 ,助力中小企业挖掘市场潜力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 工负责)
(二十一 )引导加强品牌建设 。以商标品牌指导站为载体 ,推动 中小企业优化商标品牌管理体系 。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 商务示范企业 ,打造电商新消费品牌 。开展广告助企行动 ,推动国家 广告产业园区和从事广告业务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主动对接服务中小 企业 。加强优质中小企业出 口商品品牌推广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 局 、 贸促会 、 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 )推动跨境电商发展 。增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 区 ,实施中国跨境电商企业海外推广计划,引导中小企业利用跨境电 商开拓国际市场 。优化覆盖全球的海外仓网络,提高海外仓数字化 、 智能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借船出海 。完善 B2B 出口监管模式,优化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措施 。发挥 “贸法通”平台作用 ,为中小企业 跨境贸易投资提供商事法律咨询 、案件应对等服务 。(商务部 、海关 总署 、 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 )促进国际合作 。扩大和深化二十国集团 、亚太经合组 织 、金砖国家等机制在中小企业领域务实合作 ,为推动中小企业更好 融入区域和全球价值链营造良好环境 。加大自贸协定宣介力度,帮助 企业用好用足自贸协定优惠政策 。进一步缩减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 准入负面清单 ,为中小企业吸引外资提供更多机遇 。(工业和信息化 部 、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二十四)推动节能低碳发展 。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实施工业低碳 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支持开发绿色技术 、设计绿色产品 、建设绿色 工厂, 申请和获得绿色产品认证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节能诊断 ,为中 小企业提供节能解决方案,助力挖掘节能潜力 。(发展改革委 、工业 和信息化部 、 生态环境部 、 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环保评价和执法机制 。落实新版环评分类管理名 录 ,简化中小企业项目环评管理,缩小项目环评范围,减少应履行环 评手续的中小企业项目数量 。对污染物排放量小 、环境风险低 、生产 工艺先进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程序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减少 现场执法检查次数 。 (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 、提升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十六)支持提升产品质量 。开展质量基础设施 “一站式”服 务行动 ,推动质量基础设施统筹建设 、综合运用 、协同服务 ,提供认 证认可 、检验检测等服务和解决方案 。对监督抽查 、缺陷产品召回等 各类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组织专家开展质量技术帮扶 ,帮助 企业改进设计和制造技术 。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七)引导企业管理创新 。 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 , 鼓励入库专家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诊断等活动 。引导中小企业加强 管理创新实践和创新成果总结 、推广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提升国际 化经营能力,促进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贸促会 负责)
(二十八)推动企业合规化建设 。引导企业增强合规意识 ,建立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合规管理能力 。开展
线上线下法律培训,定期举办企业合规国际论坛 ,做好企业国际化经 营合规风险排查 ,组织专家团队出具专属评估报告,帮助企业提升合 规经营水平 。 (贸促会 、全国工商联负责)
十 、提升人才队伍素质
(二十九)培育企业家队伍 。加强对企业家的培养 、激励和保护, 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对推 进缓慢的地方进行督促 。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和 “企 业微课”在线培训 ,通过在线直播课和慕课等录播课形式 “送政策 、 送技术 、送管理”。(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全国 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优化职称评审机制 。建立中小企业职称申报兜底机制 , 为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提供绿色通道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 对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 、单独评审 ,或组织开展中小 企业专项评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 )促进人才供需对接 。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 高校毕业生 、金秋招聘月等活动 ,通过网络 、现场 、入校等线上线下 各类招聘形式 ,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 ,提供优质高效的流动人员人 事档案管理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 、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二 )健全服务体系 。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骨干 作用,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 制造业 “双创”服务平台 、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产业,形成 政府公共服务 、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 ,全 面提升服务支撑能力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 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 )加强服务队伍建设 。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带动 作用,集聚服务资源 ,加强与协会 、商会 、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协同联 动 ,发展志愿服务队伍 ,增强服务供给力量和水平 。(国务院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创新服务方式 。充分运用大数据 、云计算等新一代信 息技术,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 ,形成一批可推广的 “数字+”服务 模式 。建设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移动端 ,为中小企业提供一
站式服务 。举办 “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 ,完 善赛前发掘 、赛中对接 、赛后跟踪的服务机制,推动创新项目落地孵 化 。将每年六月设为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月,推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服务 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 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部门 、各地方要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级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机构作用 ,建立横向协同 、纵向联动的工 作机制 ,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工作力量 ,凝聚工作合力 ,共同做好提 升中小企业竞争力各项工作 ,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和成效报送国务院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
工信部企业〔2021〕170 号
各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 成员单位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 出 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分别于 2021 年底 、2022 年底将落实情况报送国 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6 日
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决策部署 ,进一步支持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 企业)高质量发展,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 “专精特新”发展之路,特 制定本清单 。
一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 )2021 年底前 , 中央财政安排不少于 30 亿元 , 支持 1300 家左右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简称 “小巨人”企业 )高质量发展, 为其提供 “点对点”服务, 同时引导地方财政加大对 “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支持力度 。(财政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 )开展税收服务 “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开通税费服务直通 车 ,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 “点对点”精细服务 ,建立 “一户 一档” , 实施 “一户一策” ,进行滴灌式辅导培训 ,推送红利账单, 确保税费政策直达快享 、应享尽享 。 (税务总局负责)
二 、 完善信贷支持政策
(三 )建立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 ,鼓励银行 业金融机构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 ,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 打造专属信贷产品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相关服务 。(人民银行 、 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金融科技手段,综合利用行内交易结算以及外部征信 、税务 、市场监管等信息,提升信用评价和风险 管控能力 ,加大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投放 。支持 “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 、存货 、仓单融资等业务 ,鼓励保险机 构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险服务 。(人民银行 、银保监 会负责)
(五)鼓励开发银行在业务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 “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支持 。 (开发银行负责)
三 、 畅通市场化融资渠道
(六)证券交易所 、 新三板为有上市或挂牌意向的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 、全周期咨询服务 ,优化中小上市公司再融资机 制 ,研究扩大分类审核适用范围 。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广设立 “专精 特新”专板 。 (证监会负责)
(七)对拟上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分类指导 、精准培育 、 投融资对接,提高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 金加快推进子基金遴选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的股权投资规模 。(工业和信息化部 、证监会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 负责)
(八)支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 ,通过市场化机 制开发更多适合中小企业的债券品种 ,完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 制 ,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 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 、挂牌融 资 ,探索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开辟绿色通道 。 (证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四 、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十)按产业链梳理 “小巨人”企业 ,推荐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 “一条龙”示范应用 ,支持融入行业龙头企业供应链创新链 ,推动行 业龙头企业对 “小巨人”企业开放资源要素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 资委负责)
(十一 )面向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织实施一批工程化应用验 证项 目 ,促进优质产品先试首用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二 )结合企业意愿进行分类筛选,制定推荐目录 , 向大型骨 干企业定向推荐不少于 1000 家 “小巨人”企业 ,不少于1500 项技术
产品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 )面向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征集技术产品问题,组织 “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创业主体揭榜 ,以比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促 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负责)
五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十四)支持有条件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玻璃新材 料 、智能语言 、智能家电等新培育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在产业基 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遴选中,对 “小巨人”企业牵头 申报的项目给予加分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五)面向高校 、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 ,面 向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 ,推动供需双向 “揭榜”,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 、科技 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从创新到运用全 过程服务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惠及 1 万家以上中小 企业 。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 ,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 和信息服务 。到2022 年底,将 5000 家 “小巨人”企业纳入各级知识 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象 。(知识产权局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七)组织节能诊断机构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 , 到 2022 年底,完成2000 家以上中小企业节能诊断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八)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对 “小巨人”企业减半收 取非强制测试认证服务费 。支持计量技术机构为 “小巨人”企业提供 计量技术服务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六 、推动数字化转型
(十九)打造 一批数字化标杆企业 , 到2022 年底 , 组织 100 家 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不少于 10 万家中小企业 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 ,推动 10 万家中小企业业 务 “上云”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 ,面向 “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开展标准宣贯 、现场诊断和供需对接 ,推广1000 个以上应用场 景 ,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七 、加强人才智力支持
(二十一 )组织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到2022 年底 ,
培训经营管理人才不少于 2 万名,对 “小巨人”企业实现培训服务全 覆盖 。 中德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向 “小巨人”企业倾斜 。(工 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 )梳理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需求 ,推动各地建设 一批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为企业搭建高层次人才供给通道 ,在国家 人才计划中对 “小巨人”企业予以倾斜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 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 )推动各地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或服务工作站,为 “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家辅导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民政部会 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四 )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 流暨展览会设立 “专精特新”展区,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搭建产 品 、技术展示平台 ,助力拓展国内外市场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 监管总局 、有关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活动 , 到2022 年底 ,服务不 少于 2 万家中小企业 ,助力疫情下中小企业国际合作 。(工业和信息 化部负责)
(二十六)充分发挥政策性出 口信用保险作用,为 “小巨人”企 业提供出 口信用保险支持,运用资信数据优势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 (中国出 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
九 、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二十七)建设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移动端 ,线上集聚 政策 、融资 、创业空间等各类服务资源 ,实现政策的主动匹配 、创新 人才的供需对接 、服务的 “一站式”获取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八)推动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定制专属服务包 ,提供 个性化服务产品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举办全国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峰论坛,编印 “小 巨人”企业典型案例 ,加强经验交流和宣传报道,进一步形成全社会 支持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共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央宣传 部负责)
十 、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
(三十)为每家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一企 一策 ,精准培育 。 开展 “专精特新万企行”活动 ,2022 年底前 ,推 动地方对全部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地走访,为每家企业至少解决 1 项困难 。 (各地方负责)
(三十一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企业 、 了解企业的优势 ,结合 本地实际 ,创造性地提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务实举措, 重点在设立资金推动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应对和防范风险以 及人才落户 、住房 、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 ,为中小企业技术 人员 、高技能人才档案管理 、职称评定 、奖励申报等方面提供绿色通 道 ;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中 ,优先考虑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用地需 求 ,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 。 (各地方负责)
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1 年 7 月 28 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三章政务服务
第四章监管执法
第五章法治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 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 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 激发 市场活力 ,推动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务院 《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等 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 、法治化 、国际化原则 ,以 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 , 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 ,创 新体制机制 、 强化协同联动 、 完善法治保障 ,对标国际国内先 进水平 , 为各类市 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 、公平 、透明 、 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 领导, 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 , 统筹推进 、督促落实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 ,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纳入年度目标责 任考核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 优 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 的指导 、 组织 、协调 、监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职责分工 ,做好 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 营商 环境评价体系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各市(州)、县(市 、 区 、行委)、 各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 ,及时调整完善优化 营商环境的 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 ,
建设全省统一 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 ,对各项数据指标进行动态 监测, 跟踪各项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 。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 、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 ,在法治 框架 内积极探索原创性 、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复制借鉴推广 省内外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鼓励和支持经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等园 区在优化营商环境 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 商环境的各项 改革措施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 ,但未违反法 律 、 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且勤勉 尽责 、未谋 取私利的 ,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 营商 环境的措施和成效,引导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营商环境建设 ,为优化营 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 一 的 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 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 单 。 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 平等进入 。 国 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按照内外资一致 的原则实施 管理 。
第九条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本省支持发展的 政策, 享有平等使用资金 、技术 、人力资源 、土地使用权以及 其他自然资 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作开发 、合作 经营 、 合作建设 、 组建联合体 、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 、 盘活存 量资产等方 式吸引社会投资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结合本省优势和资源,参 与加快 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 ,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 、 国 际 生态旅游 目的地 、 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 ,构建绿色低碳循环 发展经济体系 ,建设体现本省特色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简 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 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 续 ,推行企 业开办全流程网上办 、 事项办理全过程信息在线反 馈 。对企业设立 登记 、 印章刻制 、初次申领发票的办理时间不 得超过三个工作 日 。
第十二条对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政府 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
定期公布 。 目录清单之外的 , 一律不得执行 。 收费单位应当将收缴 依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和单位门户网 站进行公示 。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 ,发 布产业 、融资等政策以及项目投资 、招商引资等信息 。鼓励和支持金 融机构建立针对民营企业 、 中小微企业的金 融信贷专业化分类 、批 量化营销 、标准化审贷 、 差异化授权机 制 ,推广使用知识产权 、股 权 、 应收账款 、订单 、保单等进行 担保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 良好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 抵押 、 无担保 、利率优惠的融 资服务 ,降低融资成本 。金融机构在融资服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不得对民营企业 、 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鼓励和支持各类符 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 、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 ,扩 大直接融资规模 。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 、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落实担保费用补助政策 ,增加融资担保服务有效供给 。省 、 市 (州) 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省内金融机构为符 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放贷款形成的损 失 ,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土地权属清晰 ;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地块位置 、 面积 、用途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 制 ,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 动和合理 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制定 人才培养 、引进 、评价 、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措施 ,并在落 户 、交流 、 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施知识产权侵权 惩罚性赔偿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 法律服务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鼓励行业协会和调解 、 仲裁 、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发 挥作 用 。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省统一开放 、运行高效的公共资 源交易体系,推行公共资源全程电子化交易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外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通过全省统 一 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 交 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定潜在供应商 、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二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限制条件;
(三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商标 、 品牌 、原产地或者供应 商等;
(四)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非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交易 。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 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 不得以行政区划 调整 、政 府换届 、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 由 , 不履行 、 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 。因国家利益 、社会公 共利益依法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 行 , 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 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补偿协 议 ,依法予以补偿 。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 业单 位运营的监督管理,推动公用企事业单位优化报装流程 ,合理降低产 品 、服务价格 ,提升服务水平 。
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 程序, 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服务质量要求 ,公开服务范围 、标准 、 收费 、 流程 、完成时限等信息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通过指定服务 、强 制服务或者强制收费等方式损害市场主体合 法利益 。
第二十 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商会 制定行业发展标准 、技术服务标准 ,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 商会收费 、 评比 、认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及 时反映行业诉求 ,依 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会员行为 ,维护 市场公平竞争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代行公 共管 理职能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 、达标 、表 彰 、 培训 、考核 、考试以及类似活动 , 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 主体收费 或者变相收费 。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 注销 办理流程 ,精简申请材料 、压缩办理时间 、 降低注销成本 。
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主体注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 ,可以适用 简易注销程序 :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
(二)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 ;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条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强 化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 、信用 修复 、企业注销 、经费保障等问题 。
第三章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 的政务服务 事项 (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 下同)标准化工作 流程和办 事指南 ,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主体 、受理条件 、办 理时限等内容 , 推进同一事项名称 、编码 、依据 、 类型等基本 要素统一 , 实现政务 服务标准化 。
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应当公开发布 ,发生变 更的应当同步更新 。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 ,本行政区域内 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公用企事业单位 、金融机构将其涉及市场主 体的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
政务服务大厅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 、预审咨询 、首问负责 、一 次性告知 、限时办结等制度 ,推行前台综合受理 、后台分类审批 、综 合窗 口出件的一站式政务服务模式 。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 全省统一 的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标准规范体系 ,推动政务信 息系统整 合 ,优化政务流程 ,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 、跨部门 、 跨层级数据共 享和业务协同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 等事 项外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全省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政务服务数 据的互联共享 ,对应当由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 ,或者能够通过政 务服务平 台提取 、 生成 、 共享的信息 , 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 、 电子印章 、 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在政务 服务等领域 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 。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签名 、 电子印章 、 电 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等 ,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 依据 。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政务务事项 时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对程序简单 、不需要集体研究 、单个部门可 以独立办理的一般程序性审批和行政备案等事项 ,当场办结 ;与市场 主体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逐步提高网上办理比例 ,实 行一 网通办;完善基层综合便民服务平台功能 ,将审批服务延伸到乡 镇(街道)、村(社区)等 ,实行就近办理 ;符合法定条件 、 申报材 料齐全的一般应当一次办结 ,需要现场踏勘 、技术审查 、听证论证的, 应当限时办结 。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机制 。对主要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缺项材料在容缺受 理目录内的 审批申请 , 申请人签订信用承诺书后 , 有关部门应 当先行受理 ,并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的补正材料 、补正期限 以及未补正风险提示 。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和工 程建 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融合投资项 目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 相关政务服务平 台 ,实现统一赋码 、信息互通 、数据共享 、业务协同,推行并联审批 、 多图联审 、联合验收和全程网上办理 等 ,规范审批流程 ,压减审批 时限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统 一 的投资审批事项及审批 材 料清单 , 审批部门不得在清单之外违法实施审批 , 不得要求 申请人 提交清单之外的材料 。
第三十条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 工业园区 、 新区和其 他有 条件的区域, 由省 、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推行区域 评估,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环境影响评价 、节能评价 、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震安全性评估 、水资源论 证 、 气候可行性论 证 、 洪水影响评价 、水土保持方案 、 交通影 响评价 、 安全预评价 、 文物保护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发布区域评估报告 。
实行区域评估的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 、核准 、备案阶 段 ,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 、 法规或者国 务院 决定组织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并实施动态管理 。
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 及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 , 不得设定行政 审批中介服 务 。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行 政审批中介服务 。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或者 国务院决定,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 、索要单 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等 。对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相关规定中属于 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 、有关材料等应当作出明确规定 ,不能明确且不 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
第三十三条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 , 除直接涉及公 共安 全 、金融安全 、 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 、 生命财 产安全的 事项外 , 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申请条件且不会 产生严重后果 的政务服务事项 ,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 作和信息共享 ,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推出预约办理 、自助办理 、 绿色通道办理等便利举措,逐步实现电力 、供排水 、燃气 、 网络过户 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不动产一般登记 、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不 得超过五个工作 日,注销登记 、预告登记等应当当 日办结 。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相关税费合并 申报及缴纳,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推动申报缴税 、社保缴费 、企业开 办迁移注销清税等税费业务便捷化办理 ,压减纳税 次数和缴纳税费 时间 。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建 立对外贸易交流平台 ,提供进出 口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 以及国 际惯例等信息 ,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 。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 通机 制 ,采取调研 、座谈 、 问卷调查 、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听取市场主 体的反映和诉求 , 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 困难和问题 ,并 依法帮助其解决 。
第三十八条实施政务服务 “好差评”制度,健全评价 、反馈 、整 改 、监督工作机制, 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 。
第三十九条发生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
事件等突发事件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突 发事件影响 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 、补贴 、减免 、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 施 。
第四章监管执法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编 制监 管事项清单, 明确监管主体 、监管对象 、监管措施 、设定依据 、处理 方式等内容,纳入国家在线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 能化水平 。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 ,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者指导实施的行 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 事项,应当加强审批和监管衔接,确定具体部门负责监管 。
第四十 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信 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 、重点领域 外 ,市场监管领域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 派执法检查人员 、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 。 对信用好 、风险低的市场主体 , 可以合理 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 违法失信 、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 、重点领域 , 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 ;对通 过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 ,应当有针对性地进 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
第四十二条失信市场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 、 消除不利影响的 , 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信用修复 。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 的原则 ,对新技术 、 新产业 、 新业态 、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针对其性质 、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 和标准 , 留足发 展空间 , 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 ,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 和执 法资源 ,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 ,整合精简执法队 伍 ,减少 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 ,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
同 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执法检查, 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
合并进行 ;多个部门对同 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 能够合并的应当明 确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
第四十五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 基本 信息 、结果信息 ,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 权 、监督权 。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依法确 需公开的 ,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
第四十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文字 、音像等记录 形式 , 对行政执法启动 、调查取证 、审核决定 、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 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 痕和可回溯管理 。
第四十七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 ,应当进 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 , 不得作 出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 。
第四十八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规范 、 细化量化行政执 法自 由裁量基准,杜绝执法随意性 ,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性和公信力 。
第四十九条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 。
市场主体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 、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 对其进行教育 。
第五十条开展清理整顿 、专项整治等活动 ,应当严格依法 进行, 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 家重大活动, 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 , 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 求相关行业 、领域 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 、停业的措施 。
确需采取普遍停产 、停业措施的 , 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并 合理 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 ,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 公告 , 法 律 、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章法治保障
第五十一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 、行政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 、行业协会商会
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 ,应当通过报纸 、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 限一般不少于三十 日 。
第五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 、行政 规范性文件 ,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鼓 励第三方 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
第五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 、行政 规范性文件,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 日的适 应调整期, 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 外 。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 、行业协 会商会负责人 、市场主体代表等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 ,开展优化营商 环境监督工作 。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 的投 诉举报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热线 、政务服务平台 等渠道 ,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投诉举报 进行 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并为投诉人 、举报人 保密 。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 、公证 、 司法鉴定 、调解 、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 体系建设 ,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 方位法律服务 。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 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 、财产权 ,严格依法审慎采取强制 措施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不利影响 。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 行职责或者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法律 、 法规已规定法 律责 任的,从其规定 。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青发[2019]13 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 十九大 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 要讲话精神, 着力增强对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 厅 、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见》 ,结 合青海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
一 、加大资金支持 。将支持中小企业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省级专 项资金预算增至 3 亿元 。其中,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 亿元,非 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1 亿元 。整合省级各类政府支持企业 发展基金 ,逐步增加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资本金, 完善市场化 、 公司化运营机制 ,形成政府出资 6 亿元基金规模 。提高全省各类政 府性专项资金 、基金支持民营企业比重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部分专项 资金,加大军民融合发展方面 支持力度 。各市(州)、县(市 、 区 、 行委)政府结合本地区实 际 ,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 可依法设立中 小企业发展基金 。
二 、引导发展壮大 。对新增规上企业奖励 20 万元,对主营业务 收入首次超过 1 亿元 、3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 予 一次性奖励 。对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新落户青海或在青海建立总 部 、研发中心 、采购中心等的 ,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三 、鼓励创新活动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创新等活动,按照支 出 ,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 。鼓励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加 强与其他各 类金融机构合作 ,在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 高新技术 园区设立扶持民 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专业服务机 构 。
四 、提升 “双创”能力 。在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支持特色创 新创 业载体建设优惠政策的同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2000 万元 ,采取奖 补结合等方式 ,围绕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 、加快培育发 展新动能 ,着力打造 5-10 个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创业载体 。对参加 国家部委创业创新赛事总决赛 ,并获得名次的项目给予 10 万元一次
性奖励补助 。
五 、 支持 “专精特新” 。对被认定为省级 “专精特新”的企业 , 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 人”的企业 , 给予不高于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六 、 支持技术引进 。对省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引进国际先进 、 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 ,按照不超过 投资额 10% 的标准 , 给予补助 。
七 、强化品牌建设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 的 , 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青海省质量奖的 , 给予 50 万 元一次性奖励 ;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对主导制 定或修订国家标准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 , 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八 、缓解融资难题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每年安排不低于 40 亿元 的再贴现资金和一定额度的再贷款 ,用于办理民营 、小微企业票据再 贴现和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民营 、 小微领域信贷投放 。积极推动订单 、 专利权 、商标权 、股权 、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 和 “银税互动”及供 应链融资 、 大数据融资等新型业务模式 , 大力推广年审制 、 循环贷 等还款方式 。持续加大投入 ,建立完善省 、市(州)、县三级融资担 保体系 。 省财政 2019 年-2020 年 , 累计注资 3 亿元鼓励支持省信 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 展政策性担保业务 。 积极争取国家融资 担保基金对我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支持,促进各市(州)政 策性融资担保机 构发展壮大 。各级政府 、 有关部门要为民营经济和 中小企业开 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依法及时公开政府 采购合同等信息 。
九 、建立纾困机制 。 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纾困资 金池 , 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用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增信 、公益性 转贷 、担保机构代偿等纾困方面,并逐步扩大规模 。
十 、鼓励吸纳就业 。凡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 业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就业的 ,按规定给予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每吸纳就业 1 人给予 1000 元一次性奖励 。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人数规定 比例的 , 可申请不超过 400 万元的 3 年贴 息创业担保贷款 。现有 参保的各类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
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 ,按规定返 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 , 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 款贴息支持 。
十一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 ,参与 国有企业重大投资 、 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 目 ,符合条件 的民营企 业可依法获得控制权 。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等 多种方式 ,参 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 理 。
十二 、提升信息化水平 。 积极协调云服务提供商 、信息系 统集 成商 、数据分析应用企业等大数据市场主体 ,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 硬件资源和业务系统上云等活动给予优惠支持 。在省内民营企业和中 小企业中积极培育推荐认定一批国家级两化 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 企业 、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优秀企 业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
十三 、公平公正执法 。在安全监督 、 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 微观 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 ,执行政策不搞 “一刀切”, 避免 “ 一律关停” “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 。
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 、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 , 在执法监管过程中不得随意检查 、 不得任意处罚 、 不得强制摊 派 、 不得粗暴执法 。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 、妥 善处理 , 可以通过说服 、建议 、协商等手段解决的 ,要以教育为主, 不能 “ 一味处罚” “一罚 了事”。坚决防止利用 刑事手段干预经 济纠纷 , 坚决避免过度干预市场活动 。 支持各 市 (州) 、 县 (市 、 区 、行委)政府建立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 ,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提 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
十四 、保护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 , 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严厉打击 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纠正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以 及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 ,对构成犯罪的主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员工的一般违法行为 ,慎 用查封 、扣押 、冻结等措施 ,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管 活动的不利影响 。运用互联网 、大数据等手段 ,通过源头追溯 、实时 监测 、在线识别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提 高违法成本,保护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果 。
十五 、 营造公平环境 。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建立 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 “非禁 即入”原则 ,鼓励引导民营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 和领域 ,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加快推动清理偿还 政府欠款专项工作,着力清偿民营企业欠款 。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在 招商引资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等活动中的合同责任 ,建立健全政 府诚信监督机制 ,持续深入 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对民营企业执法检 查事项 ,采取 “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机制 。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具 体措施 ,采取预算预留 、 消除门槛 、评审优惠等 有效手段 ,提 高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 、 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 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
十六 、提高服务效率 。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各项 政策措施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从受 理企业登记申请到发放营业执照的时间 ,压缩到 5 个工作 日以内 ; 个体工商户登记实现 1 天内注册发照 ; 一般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全流程 5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规范各类公共服务机构行为 ,提升公共 服务质量水平 。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 。搭建 跨部门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 ,及时汇集发布各类政策 和政府服务信息 。
十七 、加强人才培养 。每年安排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资 助 20 名省内优秀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参加国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 军人才培训 。大力实施 “领军企业家五年培育计划” “民营企业骨干 人才培育工程”等项 目 ,与全国著名高校建立定点培训合作机制 ,每 年培训民营企业骨干人才 200 名以上 。
十八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深度挖掘优秀企业家精神特质和典 型案例 ,不断丰富和发展新时代青海企业家精神 。用优秀企业家案例 鼓励并引导企业家群体不断增强 “四个自信”,坚持正确价值取向和 经营伦理 ,努力坚守实体经济 ,落实高质量 发展 。 弘扬 “开拓创新 、 精益求精 、追求卓越”的优秀企业家精神 ,组织开展青海省 “民营企 业 10 强”评选等活动 ,树立民营企业家良好社会形象 ,做爱国敬业 、 守法经营 、创业创新 、回报社会的典范 。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自觉诚信经营 , 自觉维护公平正义 、抵制不正之风 ,构建 “守信者” 处处受益 , “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诚信体系 ,更好调动广大企业
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 、 主动性 、创造性 。
各地区 、各部门要以深入实施 “五四战略” ,奋力推进 “一 优 两高”为引领 , 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和我省鼓励民营经济和中 小企业 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以提升民营经济 和中小企业发展质量效益为核心 ,按照竞争中性 原则 ,优化环境 、 精准扶持 ,释放潜力 、激发活力,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瓶颈制约 ,加快培育壮大民营经济和 中小企业 , 以企业高质量发展 推动全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
本政策措施自 2019 年 5 月 8 日印发 。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青办字[2019]67 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 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发 2019 13 号) , 以下简称 《政策措施》 , 持续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实 现高质量发展 ,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 、 明确责任 , 狠抓落实
(一 )加大资金支持方面 。将用于支持中小企业 、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增至 3 亿元 。其中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 2 亿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1 亿元;整合省级各类 政府投资基金 ,逐步增加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资本金 ,完善市场 化 、公司化运营机制 ,形成政府出资 6 亿元基金规模 ,采取股权投 资等方式 ,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新能源 、新材料 、盐湖化工 、有色金属 、 生物制药等优势产业领域投资力度 。提高全省各类政府性专项资金 、 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比重 ,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 节能专项资金以 及发改 、科技 、农牧 、 商务 、 文旅等各类扶持企业 发展的省级专项资金 ,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 度 。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 ,加大军民融合发展方面支 持 力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条款规 定 ,各 市 (州) 、 县 (市 、 区 、行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在本级财政预 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可以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 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 旅游厅等单位 ,各市〈州〉、 县 〈市 、 区 、行委〉政府)
(二 )引导发展壮大方面 。支持有基础 、有潜力的民营经济发展 壮大,提升核心竞争力 ,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 加大对社会贡献大 、解决就业多 、创新能力强的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 业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对经济效益好 、 上缴税收多 、创新能力较强 、主营业务收 入首次超过 1 亿元 、3 亿 元 、5 亿元 、10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 同时对总部
经济来青发展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以上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制定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 、省统计局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 、海东 工业园区管委会 ,各市 〈州〉 、县 〈市 、 区 、行委〉政府)
(三 )鼓励创新活动方面 。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财政科 技专项资金等要将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研发 、 中试 、产 业化 、产学 研合作 、创新平台建设等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进一步强化支持力度 。 通过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等省内科技计划专项,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 发展 。对中小微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 ,切实落实好专利补助等优 惠政策 。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各项创新活动,相关部门集成社会创新服 务资源 ,提升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对符合条件的 ,按照创 新活动支出给予 最高 100 万元补贴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会同 财政厅制定 。支持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与其他各类金融机 构合作 ,在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高新技术园区设立扶持民营企业和中 小 企业创新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省发展 改 革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银保监局等单位,各相关园区, 各市〈州〉 、县 〈市 、 区 、行委〉政府)
(四 )提升 “双创”能力方面 。在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 2000 万元的同时 ,争取国家有关支持特色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优 惠政策支持 ,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 ,鼓励省内特色 创新创业载体提 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提高创新创业资源 融通效率与质量 ,促 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 。围绕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 发展产业生态 、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着力打造 5-10 个各具特色的 区域创新创业载体,全面提升相关经济开发区的双创载体服务能力和 水平 。加强规划引领 ,综合运用政策 、资金 、服务等要素,支持和引 导各市(州)产业布局按照园区化 、集聚化发展方向 ,与主体功能区 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充分衔接 ,逐一 明确产业发 展布局 、路径重点 、政策保障 ,大力培育主导产业 ,着力打造各具特 色 的双创载体 。对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总决赛 , 并获 奖的项目给予 10 万元 一次性奖励补助 。 (责任单位 :省财政 厅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科技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 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 ,各市〈州〉、县〈市 、 区 、
行委〉政府)
(五)支持 “专精特新”方面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 , 到 2022 年 ,培育 200 家主营业务突出 , 自主 创新能力强, 品牌影响力大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加大专项资金 奖补力度 ,对被认定为省级 “专精特新”的企业 ,给予不高于 50 万 元一次性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的企业 ,给予 不高于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责任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 财政厅 ,各市 〈州〉 、县〈市 、 区 、行委〉 政府)
(六)支持技术引进方面 。对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根据 市场 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 ,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符合全省产业政 策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取得相关领域关键技术 、核心技术 ,并形成 销售 ,属于本单位原创成果 ,在国家和省级 科技计划项 目中没有得 到经费支持的研发成果 , 经申请并由省 科技厅 、 省财政厅履行规定 程序,可给予相应专项经费支持 。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申报国 家项目的政策咨询服务 ,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智能制造 、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国家专项 ,利用国家资金促进民营企业智能 化改造升级 。
对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项 目 ,给予省级配套资金奖励 。对省内民 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引进国际先进 、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 (套) 重大 技术装备 ,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 :省科技 厅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财政厅等单位 ,各市 〈州〉 、 县 〈市 、 区 、行委〉政府)
(七 )强化品牌建设方面 。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支持企业 在保 护现有优势品牌基础上 ,利用品牌效应提高资本运营能力 和市场销 售能力 。鼓励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 ,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对新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 , 给予 50 万元 一次性奖 励 。对获得青海省质量奖的 , 给予 5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获得中国 质量奖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建立健 全质量管理体系 ,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建 立产品溯源管理制度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的民营企业和中小 企业 , 给予 5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 , 给 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责任单位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等单位 ,各市〈州〉、县〈市 、 区 、行委〉政
府)
(八)落实融资政策方面 。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深 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等经济社会重点 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安排不低于40 亿元的再 贴现资金和一定额度的再贷款 ,用于办理民营 、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 和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民营和小微领域信贷投放 。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 业支持力度 , 重点支持小微企业 500 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 。将 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 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 (含新型互联 网银行)。将单户授信 10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 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发 挥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的引导作用 。积极推动订单 、专利权 、商标权 、 股 权 、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和“银税互动”、供应链融资 、大数据 融 资等新型业务模式, 大力推广年审制 、循环贷等还款方式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等政策 ,在守住风险底 线基础上 ,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 。深化 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机制,优化银保合作业务流程 ,更好发挥保险的 增信及风险分担功能 。除银团贷款外 ,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 费 、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新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 、 咨询费等费用 。相关监管部门定期通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 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情况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和落实授信 尽职免责办法 ,适当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 ,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积 极性 。完善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办法 ,探索以支持重点领 域和三农 、小微 、扶贫等薄弱领域发展情况作为结构性定性指标 ,督 导考核省内金融机构 。各级政府 、 有关部门要为民营经济和中 小企 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等信息 。 (责任单位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 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 、 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银保监局 、青海证监局等 单位,各市〈州〉 、县 〈市 、 区 、行委〉政府)
坚持 “政府主导 、市场运作 、聚焦主业 、 回归本源 、支农 支小 、 分类实施 、规范运营”的原则 ,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资源 ,大力发 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逐步构建扶小微 、助农牧 、广覆盖 、低费率 、 可持续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探索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发挥再担 保增信扩能 、风险分担和稳定器作用 ,省财政 2019 年—2020 年累计
注资 3 亿元 ,鼓励支持省信保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政策性担保 、再担 保业务 。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机制 、保费补贴机 制 ,进一步优化风险分担机制 ,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 ,更好 地引导金 融资源流向小微领域 ,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 帮助 小微 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力度 , 通过直接补助 、 绩效奖励 、代偿补偿等方式 ,促进政策引导性 担保 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特别是单户贷款 1000 万元及以下 的担保业务 、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 ,降低保证金并逐 步取消保证金制度,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建立健全政策性担 保机构的考核制度 , 弱化盈利性考核指 标权重 。建立融资性担保机 构及其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完善信用评级工作机制 。鼓励融资性担保 机构之间开展联保 、分保 、反担保等多种方式合作 。建立政府 、银行 业金融机构 、 融资担 保公司合作机制 ,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 发展 。 积极争取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我省再担保和融资担保业务的 支持 ,促进 各地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 。 (责任单位 :省 财政厅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西宁中心支 行 、 青海银保监局等单位 ,各市〈州〉、县〈市 、 区 、行委〉政府)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 资 ,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优化债务结构 ,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民营企 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 ,推动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指导民营企 业健全财务制度 ,规范财务管理 ,做好上市挂牌培育工作 。积极兑现 上市挂牌奖补政策,降低企业上市挂牌成本 。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利用 债务融资工具 ,缓解融资难问题 。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青海证监局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科技厅 、 省财政厅等单位 ,各市 〈州〉 、县 〈市 、 区 、行委〉政 府)
(九)建立纾困机制方面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纾困资金 池 ,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用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增信 、公 益性转贷 、担保机构代偿等纾困方面 ,并逐步扩大规模 。采取政府出 资引导 、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方式,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 、有发展前景 、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 业进行必要的财务纾困 ,对质押抵押物不足的绩优企业通过设立增信 资金池给予增信支持,帮助和支持企业度过难关 、发展壮大 。(责任
单位: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西宁 中心支行 、青海银保监局 、青海证监局等单位 ,各市〈州〉、县〈市 、 区 、行委〉政府)
(十)鼓励吸纳就业方面 。鼓励吸纳和稳定就业 ,凡在我省境内 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高校毕业生和 退役军人就业的 ,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并按每吸纳就业 1 人给予 1000 元一次性奖励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 到现有在职职工总人数规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 400 万元的 3 年 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现有参保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 ,对不裁员或裁 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 ,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 ,可按规 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 ,各市 〈州〉 、县 〈市 、 区 、行委〉政府)
(十一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 。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革 ,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 。鼓励民 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 、优势互补 、产业协同 、模式创新等方式 ,参与 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 目 、成果转化项目和资产整合项 目,符合条件的 民营企业可获得控制权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 、收购 股权 、认购可转债 、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鼓励民营企业相互合 作 ,或与国有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等合作 ,通过组建投标联合体 、共 同出资成立法人实体等方式,参与投资规模大 、合作期限长 、工程技 术复杂的项 目 ,充分发挥不同企业比较优势 。 (责任单位 :省发 展 改革委 、省国资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等单位,各市〈州〉、 县 〈市 、 区 、行委〉政府)
(十二 )提升信息化水平方面 。 围绕企业信息化建设与发展 、 本土软件研发与信息技术服务中小微企业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民营 经济合作对接等方面 ,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措施 。积极协调大数据市场 主体 、云服务提供商 、信息系统集成商 、数据分析应用企业 ,加大对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硬件资源和业务系统上云给予优惠支持,助力企 业降本增效 、创新发展 。在省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中积极培育推荐 认定一批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 、省级制造业与互联 网融合优秀企业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 。(责任单位 :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 、省科技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旅游厅 、省通 信管理局等单位 ,各市 〈州〉 、县 〈市 、 区 、行委〉政府)
(十三 )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方面 。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 、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标准 。 坚持 “法定职责必须为 、 法无授权 不可为”,全面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和“双随机一公开”清单, 在行政执法监管过程中不得随意检查 、不得任意处罚 、不得强制摊派 、 不得粗暴执法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全监督 、生态环境保护 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 ,避免简单化 ,坚持实事求是 ,执行政策不搞 “一刀切” ,避免 “ 一 律关停” “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做法 。依 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 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 , 坚决避免过度干预市 场活动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 政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 。建立健全企业涉法维权问题协 调 工作机制 ,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为民营企业提 供 更多纠纷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 。 支持各地区建立公益性法律 组织 , 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对符合条 件民营企业 困难职工 、农民工 、失业群众等 ,给予法律援助 。建立首次轻微违法 违规行为容错机制,充分发挥警示 、约谈及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 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 、消防等领域,依法推出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 责令改正和警告行政处罚清单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 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责任 单位 :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各市〈州〉、 县 〈市 、 区 、行委〉 政府)
(十四)保护合法权益方面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 ,依法保 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 ,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保障民营企业 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合法经营不受干扰 。依法打击针对民营 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侵犯知识产权 、强迫交易 、高利(套路)贷等违 法行为 ,以及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 。对违法 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权的,依法予以纠正 。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 、行政案件, 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 。持续推进 “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 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实现 。深入开 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 。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 ,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
济纠纷 ,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
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防止和纠正 刑讯逼供 、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对构成 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妥善公正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历史 问题 。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常态 化工 作机制 ,依法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 。运用互 联网 、 大数据等手段 ,通过源头追溯 、 实时监测 、在线识别等方式,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提高违法成本, 保护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果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 , 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庭作 用 ,推进知识产权民事 、 刑事 、行政案 件审判 “三审合一”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刑事 、 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本着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 ,确保案件公平 公正处理 。完善民营企业投诉渠道 ,建立全省统一协调 、高效运作的 受理民营企业投诉 、举报和维权工作体系 。对涉及官商勾结 、 为官 不为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 、100%核查 ,及时 向举报人 反馈办理情况 。(责任单位 :省委政法委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 安厅 、省司法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工商联等单位 ,各市〈州〉、 县 〈市 、 区 、行委〉政府)
(十五)营造公平环境方面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国家《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和青海省《政府核准的 投资项 目 目录》基础上 ,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 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不断 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除法律 、法规明确禁止准入 的行业和领域外 ,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不得以任何名义 、任何形式 限制民间资本参与 PPP 项 目 。推进落实清理偿还政府欠款专项工作 , 在清查摸底的基 础上 ,按照 “谁拖欠 、谁偿还”和 “谁收取 、谁 返还”的原则 , 积极落实偿还欠款的资金来源,加快清偿政府欠款 。 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 “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 进行 。持续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对因政府规划调整 、政策变化造 成 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 ,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 。建立健全政府诚信监 督机制 ,强化对政务履约 、守诺服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 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的合同责任 ,持
续深入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 体措施 ,采取预算预留 、消除门槛 、评审优惠等有效手段 ,提高向中 小企业采购货物 、工程和 服务的比例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 向 “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 (责任单位 :省政府各部门 ,各市 〈州〉 、 县 〈市 、 区 、行委 、 〉政府)
(十六)提高服务效率方面 。全面落实好国家和我省涉及民营经 济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进一步优化服务 ,提高办税便利 。充分发挥 省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进 “不见面审批”标准 化建设 ,加快推进投资审批 、纳税服务 、融资贷款 、跨境贸易的便利 化和快捷化 。统一准入程序 、 申请材料和办结时限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全省从受理企业登记申请到发放营业执照的时间压缩到 5 个 工作 日 ;个体工商户登记实现 1 天内注册发照 , 一般工业建设项 目 施工许可全流程 5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 目 ,实行核准备案制 。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 效调节 ,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投资项 目 ,一律取 消核准 , 实行备案制 。进一步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事权, 结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际 ,研究并修订发布省级审批环评项 目 目录 。
对重大项目实施审批调度,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 环评审批进度 ,实行即受理即评估 、评估与审查同步,进一步压缩审 批时限 。结合重点工业集聚区和非公经济组织中不同企业污染防治工 作需求 ,强化污染防治针对性政策资金支持 ,引导民营经济绿色发展 。 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 法违规收费 、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 。规范各类公共服务机构行为,提 升公共 服务质量水平 。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 。 搭建跨部门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 ,及时汇集发布各类 政策和政府服务信息 。 (责任单位 :省政府各部门 ,各市 〈州〉 、 县 〈市 、 区 、行委〉政府)
(十七)加强人才培养方面 。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具有战略眼光 、 开拓精神 、创新能力 、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和高水平企业经营管 理人才队伍 。实施 “领军企业家五年培育计划”、 “民营企业骨干人 才培育工程”等 ,每年安排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资助 20 名优秀 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参加国家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与全国 著名高校建立定点培训合作机制 ,每年培训民营企业骨干人才 200
名以上 。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建博士工作站 、技能大师工作站, 推行特级技师 、企业首席技师制度 。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联合招 生 、联合培养现代学徒 。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休党政干部 、企 事业领导干部到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帮扶 。全面推行“招工即招 生 、入企即入校 、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 强化企业技能人才培养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可 申请政府有关资金支持 。研究制定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职称问题相关政 策 ,畅通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责任单位 :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 、省人才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等 单位,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 、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各市〈州〉、县 〈市 、 区 、行委〉政府)
(十八)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方面 。用优秀企业家案例鼓励并引 导企业家群体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坚持正确价值取向和经营伦理, 努力坚守实体经济,落实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舆论导向作 用 ,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开展优秀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 、青海省 “民营企业 10 强”评选等活 动 ,树立民营企业家良好社会形象 ,做爱国敬业 、守法经营 、创业创 新 、 回报社会的典范 。 引导和支持企业家奉献爱心 ,参与光彩事业 、 公益事业 、 “百企帮百村 、百企联百户”精准扶贫行动 ,定期发布青 海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 大力弘扬 “开拓创新 、精益求精 、追求 卓越”的优秀企业家精神 。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 依法治企 、依法维权 。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自觉诚信经 营, 自 觉抵制不正之风 , 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让 “守 信者”处处受益 , “失信者”处处受限 。(责任单位 :省委统战部 、 省委宣传部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 省工商联 、 省广播电视局等单位 ,各市 〈州〉 、县〈市 、 区 、行委〉政府)
二 、加强领导 , 狠抓落实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省加快非公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工
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重点工作 ,研究并协调解决 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机制, 明确任务分工 ,增强工作合力 。各地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 分管领导具体抓 ,建立健全责任制 ,把责任落实到乡镇 、街道 、社区,
落实到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 。各地区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研究 细化工作 ,强化责任考核 ,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实,切实为企业 减负松绑 ,全面提升企业发展信心和政策获得感 。
(二 )管好用好资金 。各地区 、 有关部门要树立强烈的责 任意 识 ,珍惜并用好每笔专项资金 。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 原则 ,进 一步完善资金使用和项目评审 、公示 、验收 、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创新思路 、创新方式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 “四 两拨千斤”的作用 ,通过扩大担保 、 阶段参股 、 奖励补助等方式 , 全面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
(三 )强化培训宣传 。各地区 、各部门要把《政策措施》的宣传 培训作为重点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培训宣传工作,做到宣传到位 ,不 留死角 。省垣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各 项政策措施,总结宣传各地区 、各部门的好经验 、好做法 ,树立典型 , 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 营造落实促 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 好氛围 。
(四 )抓好督查落实 。各地区 、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 任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 、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加强 协调配合 ,强化服务意识 ,确保广大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用足用活用 好各项优惠政策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 ,畅通信息 渠道,倾听反映 、解疑释惑 、督促政策落实 。省委 、省政府每年开展 专项督察 ,对执行政策不力 、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 。
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青办字 〔2020〕76 号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部署 ,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 印发的《青海省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要求,推 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进一步释放创新创造活力 ,加快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 ,努力破解发展短板,构建举全省之力的科技创新体 系 ,为实施 “一优两高”战略 、统筹 “五个示范省”建设 、强化 “四 种经济形态”引领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
一 、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一 )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 。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经营 业绩考核制度 。对工业和科研等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提高科技创 新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权重,在计算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相 关指标时 ,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予以加回 。(责任单位 :省国资委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一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 ,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 分别负责 ,下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 万元,对高新技术 企业中认定为 “省级科技小巨人”的企业 ,再奖励 90 万元 ,采取更 加积极的扶持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企业,在创新风险补偿 、 人才引进培养 、土地供应 、要素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 。引进 、培育一 批创新竞争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 , 努力打造创新型领军企业 。(责 任单位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财政厅)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按照 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免税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补 。 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增强核心竞争力 ,对引进技术落地 转化效果显著的企业,择优按转移转化项目研发总投入的 20%,给予 不高于企业三年累计缴税总额,最高 200 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所需 补助资金按行政隶属由省和市(州)根据财政事权 8:2 比例承担 。企 业申请科技计划项 目时 ,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应达到所申请财政资金 1 倍以上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政府)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 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 ,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责任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科技厅 、 省财政 厅)企业新购进的设备 、器具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 允许 一次性计 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
(三)多元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支持企业主导建立科技创新平台 和新型研发机构 ,开展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由企业先 行投入 ,财政根据绩效给予后补助 、奖励等支持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 校 、科研机构 、科研人员以多种形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促进 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 。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扩大创 新券规模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每年度累计发放不超过 20 万元 、 注册成立不满3 年的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每年度累计发放 不超过 5 万元标准的科技创新券 ,用于鼓励企业向高校 、科研机构和 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 。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 、服务和关键核心 技术首购 、订购的支持力度 ,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 业发展方向 、 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 对我省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200 万元 。对世 界 500 强 、 中国 500 强 、 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在青海建立的独立法人 研发机构或创新平台 ,分别给予 500 万元 、400 万元 、300 万元 一次 性科研经费奖励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二 、 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四 )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 。对在省内注册设立 ,服务我
省产业发展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 营业收入 20%,择优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工作经 费补助 。支持国内外高校 、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市 (州) 政府或相关县(市 、 区 、行委)、 园区共建服务机构 ,服务青海产业 发展,按共建机构技术转移营业收入的 20% ,给予合作伙伴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 省财政厅)
(五)吸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落地 。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转 化平台落地青海 ,对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 转化平台 ,年度技术交易额度在 1000 万元 (含)以内的, 给予 1 . 5%的补
助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 , 给予1%的补助 ,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 100 万元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 省市场监管局)
(六)鼓励支持各类技术成果交易转化 。根据技术合同交易实际 到位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 ,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高校 、科研机 构并在省内转化的项 目 ,分别给予成果出让方和成果受让方各 20 % 的财政资金补助 ,每个项目最高补助 100 万元;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 外并落地成功转化的 , 给予成果受让方 20 %的财政资金补助 ,每项 最高补助 100 万元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税收优惠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 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 员的现金奖励,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 “工资 、薪金所得”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校 、非营利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行现 金奖励的 ,可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分期兑现, 最长不超过 3 年 。(责任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 省科技 厅 、省教育厅 、 省财政厅)
三 、建设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
(八)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 。建立健全以科研诚信为基础,
以创新能力 、质量 、贡献 、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对从我 省申报入选为两院院士的 ,对其团队给予 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 1000 万元 ;对从我省申报入选为国家级科研创新人才的 , 对其团队给予 100-300 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省人才办 、省财 政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据全省人才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和 10 万元税后特殊 支持 (安家费)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 , 省科技厅 、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 省财政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深入实施青海省 “高端创 新人才千人计划” ,每年培养引进 200 名左右高端人才 、30 个左右 高端创新创业团队 。坚持自主培养与引进并举 , 用好省内优秀人才, 每年培养引进 1000 名35 岁以下青年人才和急需紧缺青年专门人才 。 (责任单位:省人才办 ,省科技厅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财政厅)对 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 工作站 , 省财政 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建站 经费支持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人才办 、 省财政 厅)
(九)畅通科技人才合理流动渠道 。定期举办面向全国的产学研合作人才项目洽谈会 ,为企业与高校 、科研机构等进行产学研合作打 通渠道 ,搭建平台 ,促进跨区域 、跨行业 、跨专业的人才合作与交流 。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 , 省委组织部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教育厅 、 省 科技厅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支持高校 、 科 研机构各类科技人才通过挂职 、离岗创业 、 “周末工程师” “假日专 家” “候鸟式专家”等方式 , 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服务 ,并获得相 关收益 ,也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 , 省教育厅 、 省科技厅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支持省外高层次人才与我省的高校 、科研机构 、 企业进行合作交流,签订合作协议的 ,允许其经合作单位同意后 ,以 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报我省的科研项 目 。(责任单位 :省人才办 , 省 科技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允许高校 、科研机构设立 5%的流动 岗位,采取年薪制 、协议工资制 、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形式聘用高层 次或紧缺人才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人才办 、 省 教育厅 、 省科技厅 、 省财政厅)在高校 、科研机构 、 国有控股企业探 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对关键创新岗位 、承担国家任务作 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 、高层次人才 、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进行 倾斜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人才办 、 省教育厅 、 省科技厅 、省国资委 、 省财政厅)
四 、构建区域协同创新体系
(十)优化区域创新发展布局 。聚焦创新型省份建设目标 ,注重
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 ,充分发挥创新型城市引领作用 、创新型县(市) 示范作用 、科技园区集聚作用 、重点科创企业龙头作用 、科研机构和 人才支撑作用 、科技计划项目载体作用 ,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 。(责 任单位 :各市州政府 , 省科技厅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新获批的国 家高新区 、国家创新型城市 、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农业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创新绩效情况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性 后补助 ;对新获批的国家创新型县(市)、 国家农业科技园 ,根据创 新绩效情况给予 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责任单位 :省科技 厅 , 省财政厅 ,各市州政府)强化区域创新开放合作 ,设立科技援青 专项,全面加强省市对 口支援和科技援青工作,广泛开展创新协作, 联合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并依托对 口援青平台 ,将科技金融 援青纳入科技援青范畴 。深度融入 “一 带一路”战略 ,加大与沿线国
家及地区开展全方位合作 , 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向境外拓展 。(责任单 位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一 )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创新高地 。 支持 “一 区多园”建设 , 做大做强国家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 。对国家年度综合评估排名较历史 最好位次前进 5 位以上的国家高新区和我省评估排名第 一 的在建省 级高新区 ,在重点研发计划项 目 、创新团队 、创新载体等方面 ,分别 给予 1000 万元和 500 万元以上的省级科技专项经费组合支持 。(责任 单位: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五 、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
(十二 )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 机制,除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外 ,还可采用定向组织 、并行支持 、悬 赏揭榜 、全国招标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优先保 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 ,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有 关部门统筹解决 。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 类评估 、检查 、抽查 、审计等活动 ,对同一项 目同一年度的监督 、检 查 、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强化项目验收绩效评 价 ,建立以项目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构建高质量 的项目研发导向,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对重点领域优秀团队开展分 期稳定支持试点 ,并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 , 弱化年度绩效目标考核, 重点对一期稳定支持结束后开展整体绩效评估 。完善省财政科研项 目 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科研项目经费 “包干制”试点管理办法 ,直接费 用中除设备费外 ,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 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 目的研究生 、博士后 、访问学者及聘用 的研究人员 、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 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 费 ,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加大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 金机动财力,建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急启动机制 ,对重大科技应急 需求当年立项并拨付资金,对引进省外优秀科研团队做到科研启动经 费即时拨付 , 支持面向全国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全年招标 。(责任单 位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 省自然资源厅)
(十三 )进一步扩大高校 、科研机构自主权 。推动高校 、科研机 构完善章程管理 ,高校 、科研机构按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 , 自 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
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 , 省委编办 、 省教育厅 、 省科技 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合理扩大高校 、科研机构科研基建项 目
自主权 ,缩短审批周期 ,将利用自有资金 、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 建项 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高校 、科研机构自主制订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 法 ,可作为评估 、检查 、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 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70%以上可用于奖励项目组成员 ,横 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外单列 。高校 、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 、 专题调研类 、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 目 , 可按横向项目管理 。(责任单 位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展 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 ,高校 、 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 目 ,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 人员所有 ;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 ,高校 、科研机 构可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 ,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 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建立诚信与容错并举的监督机制 。加快建立职责明确 、 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 ,强化科研人员 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 。生命科学 、医学 、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 和对社会 、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 理承诺制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教育厅 、 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容错机制 ,对在推进创新驱 动发展因地制宜的改革探索中 ,出现一些偏差失误的 ,只要不违反党 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勤勉尽责 、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 , 不作负面评价 , 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已履行科研职责, 但因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研究目标的承担单位和 负责人予以免责 ,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在全社会形成既 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正向激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 、 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
(十五)健全创新考核评价体系 。进一步强化市(州)和县级科 技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 ,将全社会研发 (R&D)经费支出占地区
生产总值比重 、技术合同交易额等创新驱动成效指标纳入目标考核范 围 。加大政府财政科技投入 ,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引导全社 会不断加大科技投入 。支持地方和单位结合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因地 制宜 、差异化制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和系列配套政策 , 开展先行先试 ,率先实现突破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省科技厅 、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十六)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大力支持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 平台,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或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技术创新中 心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期内给 予每年 200 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支持 ,支持期限不超过 5 年 。探索 “科研飞地”模式,鼓励 、引导和支持各类科技研发机构主动对接国 内外高端创新资源 、 知名科学家 、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等, 建立一批布局合理 、特色突出 、形式多样 、运作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 ,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补 。进 一步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 ,加快大型实验装置 、科学仪器 、 数据资源 、文献和专利信息等科技基础服务平台共建共享,对服务制 度健全 、提供服务量大 、用户评价高 、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 ,按其 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30%给予奖励补助 ,同一供给方每年 最高补助 50 万元 ,用于服务人员绩效奖励和服务能力提升等 。 (责 任单位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 省教育厅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财政厅)
(十七)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支持 “双创”示范基地 、孵化 器等发展 ,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全面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 对于业绩突出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孵化器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 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自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国家 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 的房产 、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 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 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 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离岗创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 社会保险 ,享受相应待遇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 教育厅 、 省科技厅 、 省财政厅)
(十八)推动科技金融业务模式创新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信 贷特色服务,创新外部投贷联动服务模式 ,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信贷支持力度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 ,财政按 规定给予贴息 。对省内金融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 失或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形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符合规定的给予一定比 例的风险补偿 , 帮助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 、 融资贵问题 。 发挥科技创新基金引导作用 ,积极吸引和支持天使投资机构 、创业投 资机构及头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在我省科创专板挂牌的企业或 开展业务合作 ,联合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子基金 ,精准投资科技成果转 化项 目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 、青海银保监局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公司制创业投资企 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 年的, 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 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 扣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 ,以本措 施为准 。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6 月 23 日
青海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青工信中 〔2021〕21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促进 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一批 “专精特 新”骨干 企业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 引 导全省中小企业走 “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进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促进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 264 号)有关要求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海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青海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专注于细分市场 ,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掌 握关键核心技术 ;质量效益优 ,市场占有率高 ,在业化 、精细化 、特 色化 、 新颖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小企业 。
第三条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的认定 、指导 、管理和复核工作 。各市(州)、 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负责本地区 ( 园区 )企业初审和推荐等工作 , 并协助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
第四条 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复核遵从自愿原则 。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同时满足全部基本条件和一项以上专项条件 ,且 无限制 条件情形的企业 ,均可申报青海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一 )基本条件
1 、青海省内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 3 年以上 (含 3 年) ,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 度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 。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 企业划型相关标准的中小企业 。
2 、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含)以上 ,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 净利润保持增长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
以下4 类情况企业可适当放宽第 1 、2 条条件 ,但不超过 2 项 (含)量化指标 :
(1 )产品或技术符合国家 《工业 “四基”发展目录》的企业;
(2)主导产品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 ,属 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 ;
(3 )主导产品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 产品;
(4)主导产品属于国家或我省 、 市 (州 、 园区 )重点鼓励发展 的支柱和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 。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具有战略眼光和开放思维,能紧跟市场发展 步伐,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企业文化建设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 ,现场管理科学规范 ;银行信用 、纳税信用 和社会信用良好 。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在研发设计 、生产制造 、市场营销 、 内 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 价值 。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 3% ,或从事研发和相关 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二 )专项条件
1 、专业化 :企业专注核心业务 ,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 套的能力 ,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 、大项目提供关 键零部件 、元器件和配套产品 ,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 。主导产品 在细分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享有较高知名度 ,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 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 70%以上 。
2 、精细化 :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 ,建立精细高效的管 理制度和流程 ,开展精细化生产 、管理和服务, 四率(全员劳动生产 率 、人均创利率 、资金利润率 、资源能源利用率)水平高 ,装备水平 居同行业领先,在研发设计 、生产制造 、供应链管理等环节 ,至少 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 。产品以美誉度高 、性价比好 、品质精 良等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
3 、特色化 :企业利用特色资源 , 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 ,采 用独特工艺 、技术 、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区域特色的产 品 ,突出商标 、 品牌 、地域等特色优势 ,具备拥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 品的独立属性 。
4 、 新颖化 :技术 、 管理或商业模式新颖,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 ,至少拥有 3 年内的 1 项发明专利 、软件著作权或通过省级 科技成果鉴定的专有技术,对现有专利成果进行转化运用 ;企业自建 或与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 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 、企业技术 中心 、企业工程中心 、院士专家工作站 、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和 应用成果能力领先于同行业 。
第六条 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 企业 当地特色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 、通过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 工程中心认定的企业或高技术人才创办领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认定。
(三)限制条件
1 、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
2 、近两年发生过安全 、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
3 、 不符合国家和青海省产业政策导向 ;
4 、 有不良会计信用 、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
5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
6 、 已列入国家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7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青海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 附件 1 ) ;
2 、青海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报告 。 内容反映企业生产
经营基本情况 、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的主要做法 、企业 3 年内获 得的业绩和荣誉 ;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4 、企业组织架构概况,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技术人员基本 情况;
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 、研发费用专项 审计 报告 (或相关研发投入证明) ;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或其他 纳税资料 ;
6 、 能够辅证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资料复印件 。 如生产许 可证 、行业资格认证 ,专利证 、软件著作权证 、科技成果证书 ,质量 体系认证 ,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证明 ,省部级以上重点新产品 ,高新 技术企业以及重点扶持龙头企业证明或文件 ,创办或领办人技术职称 或学历证书等 ;
7 、企业信用报告 ;
8 、 经企业法人签名或盖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青海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发布组织认定通知文件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企业 逐级申报 。具体申报时间以工作通知为准 。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 向所在县 (区 )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提交申报材料 ,提出认定申请 , 由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 ,报市 (州 、 园区 )工信局 。各市 (州 、 园 区 )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连同 《青海省 “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附件 2)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各市 (州 、园区)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在青海工业经 济信息网 、青海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公示 5 个自然 日 ,公示无异议的 企业认定为青海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并印发认定文件 。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 一条 经认定的青海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珍惜荣誉 , 加强规范化管理 , 强化科技创新能力 ,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 态管理 ,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核工作 ,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称号,结 果在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 、青海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公布 。各市 (州 、 园区)对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实时管理 ,负责梳理汇总属地 “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情况 , 于次年 2 月 10 日前报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 。
第十三条 青海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 、 重组等重大 调整事项后,应自调整文件下达之日起 1 个月内 , 向所在地中小企 主管部门和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发展局报送变更相关资料 ,未及时报送 的视为自动放弃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如实反映企业情况 ,如发现 弄虚 作假 、虚报伪造数据和材料等经调查属实的 ,撤销其称号 , 三年内 不得重新申请 。经认定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 内发生重 大安全 、环保 、 卫生 、纳税 、质量等事件 ,且被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 处理处罚的,取消其称号 。
第六章 培育与扶持
第十五条 各市 (州 、 园区 )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区域 “专精 特新”企业培育库,进行动态管理 ,并对入库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和扶 持 。
第十六条 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对经认定的省级“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同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综 合运用相关政策 、资金 、平台等公共服务资源 ,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
(一 )强化资金扶持 。加大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等省级财政资 金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力度 ,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
(二 )增强创新能力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研发中心 , 对设有技术研发中心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采取项目补助 、 贷款贴息 、基金参股等方式, 支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 目,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 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支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转化科技成果 , 对应用新技术 、 新成果 ,成功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定奖励 。
(三)支持多渠道融资 。支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行债券 、 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 ,开展上市辅导 ,优先推荐进入全国 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等多层次资本市场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支持 ;组织 “专精特新”政银企合作对 接活动 ,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量身定做金 融产品 ,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 供担保 。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为我 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培育 、政策支持 、融资对接 、股权 交易转让 、专题培训 、路演宣传 、资本中介 、 改制辅导 、管理培训 、 财务顾问等 一揽子综合服务 。
(四 )支持培育品牌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专业展会 、 发展电子商务 ,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自 主品牌 、特色品牌,提高商标注册 、运用 、 管理和保护能力 。
(五)强化多方位服务 。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优先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 、上市辅导 、创新成果转 化与运用 、数字化智能改造 、知识产权应用 、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 服务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青海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公告 、 管理 、 复 核等工作接受审计 、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 有效期 5 年 。 原 《青海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青工信中〔2018〕 1 号)同时废止 。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财企字 〔2017〕2033 号
第 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 的管理和使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全省 小企业稳 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小企业促进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办法》 以及财政部印发的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 建 〔2016〕841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 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用于引导和支持全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 结构调整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引 导全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结合我省发展实际 ,遵循公 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 范 、安全和高效 。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下 简称省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 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 价 。省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并会同省财政厅组 织项 目申报 、 审核和确定资金支持 计划 , 同时对专项资金支持项 目 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 。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
(一 )推动创业创新工作 。支持和培育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推进 中小企业专业化 、精细化 、特色化和新颖化发展,鼓励中小企业转型 升级和结构调整 。
(二 )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各类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 、降低服务成本 、提 高服务质量 。
(三 )优化融资环境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服务能力 ,鼓励其扩大业务规模 、提升服务质量 、降低服务收费 、规
范经营行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贵 、 融资难问题 。
(四 )提升 “双创”载体承载能力 。支持重点工业集中区 、创业 创新示范基地和各类创业园 、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建设 ,引导 中小企业集群化 、集约化发展 。
(五)强化人才培训 。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工 作 ,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不断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 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是省内中小微工业企业 、 中小 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服务机构 、工业集中区(创业园 、孵化器)、融 资担保机构等 。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和重点的不同 ,主要采取 无偿补助 、 贷款贴息 、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
第七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制定资金申报工作指导性文 件 ,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支持方式以及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 。 市 、 州 ( 园区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 内公开组织项 目的申报工作 ,并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 行审核 。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文件要求 ,按属地原则逐级向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 市 、 州 ( 园区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本地 区申报项 目 ,按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申 请报告及相关申报材料 分别报送省经信委 、 省财政厅 。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项 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 审论证 ,并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经公示无异 议的项 目由省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省财政厅按国库管理规 定将专项资金逐级拨付到项目单位 。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 对本地区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 用 。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认 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专 项资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完 成后 30 日内向市 、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申请验 收 。市 、州(园区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项 目的验
收工作 。
第十一条 市 、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 政部 门每年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进行总结, 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 省经信委 。
第十二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 项资金分配 、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中 ,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 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 照 《预算法》 、 《公务员法》 、 《行政监 察法》 、 《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 金的项目单位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经信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 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 。
青海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
运营管理办法
青金监 〔2020〕34 号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贵)、续贷难(贵) 等问题 ,帮助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及时获得续贷资金支持,更好地服务 我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规范续贷周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 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 ,是指在我省依法设立 ,符合工 信部 、 国家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的中型 、小型和微 型企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续贷周转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或国有资本出 资设立 ,用于向符合银行信贷条件 ,还贷出现暂时困难 的中小微企 业按期还贷 、 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专项资金 。
第四条 续贷周转资金使用遵循 “专款专用 、封闭运行 、 滚动使 用 、确保安全”原则 。
第五条 省 、 市 (州)财政部门负责续贷周转资金的拨付 ,工信 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中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 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银保监局指导商业银行 、续贷运营机构开展续 贷业务 。
第六条 申请使用续贷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
(1 )在青海省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中小微型 企业标准 ;
(2)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的条 件和标准 ;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合规经营 ,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 ;
(4)信用记录良好 ,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 , 没有挪用贷款资 金等违规行为 , 当前无逾期授信 ;
(5)成立并持续经营 1 年以上 ,财务状况良好且有一定成长性 , 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 ,能提供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的真实信息 、 凭证或财务报表 ;
(6)已取得续贷合作银行出具的《续贷承诺函》或续贷审 批批 复等相关材料 ;
(7)经营情况良好 , 无违法违规记录 , 不是对其企业持续经营 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诉讼案件中的被告 ,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七条 续贷周转资金出资方委托续贷周转资金受托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 , 负责续贷周转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 。
第八条 续贷合作银行是指愿意利用续贷周转资金为其授信中小 微企业提供续贷服务 ,并与续贷周转资金受托管理机构 、续贷运营机 构签署合作协议的银行 。
续贷合作银行应完善内部操作规程 ,对有需求的企业提前介入贷 款调查和评审 ,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应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 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 、分类标准 ,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 正常营业收入 、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 分类 。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
第九条 续贷运营机构是指经受托管理机构调查 、审核并签 署合 作协议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复同意从事中小微企业续贷服务业务 的机构 。
第十条 续贷运营机构在满足 《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同时 ,应符 合以下条件:
(1 )在青海省内注册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 式实际出资到位 ;
(2)具有续贷周转资金运营许可 ;
(3)管理和运作规范 ,拥有专业团队 , 与银行合作紧密 ,具有 开展续贷业务的经验 ;
(4)机构及从事相关工作人员无被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 关处 罚的不良记录 。
第十 一条 续贷运营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 、 续贷合作银行应当就 开展中小微企业续贷服务相关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合作方式 、流 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续贷周转资金 。
续贷运营机构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 、审批 、拨付 、跟踪 、 回收等 工作 。续贷运营机构应在银行开设续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 ,孳生利息 归属续贷运营机构 , 同时应按委托协议要求 ,每年上缴国库固定收 益 ,并按要求提存风险准备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账户内资金 。
续贷运营机构应设立续贷周转资金使用台账 ,财务管理制 度中 应明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建立三级审批制度 ,确保续贷 周转资金 每笔业务环节均有专人负责 。
第十二条 根据续贷周转资金规模大小设定单笔续贷额度上限及 资金使用费 。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使用期限一般不 过 15 天 , 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 30 天 , 续贷费用按照不超过续贷额 0 .3‰/ 天收取 。如遇特殊情况续贷周转资金使用超过 15 天 ,续贷运营机构 与企业协商确定续贷费用 ,但不得高于国 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若约 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续贷合作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续贷 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至续贷运营机构的续贷周转资金账户 ,不再收取 任何费用 。 以上续贷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 不满 1 天的按 1 天收取费用 。
第十三条 续贷周转资金运营业务办理流程:
(1 )申请 。 有续贷业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续贷运营机构 同意后 ,按续贷合作银行相关要求 ,提前向续贷合作银行提交申请;
(2)审核 。 续贷合作银行对企业续贷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 确认予以续贷 ,并同意企业申请续贷周转资金的,应向企业出具《续 贷承诺函》或续贷审批批复等相关材料 。 由续贷运营机构进行复核;
(3)支付 。 受托管理机构与续贷运营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 , 一 次性将续贷周转资金拨付至续贷运营机构 。续贷运营机构根据审核通 过的业务逐笔拨付至对应企业 ,由企业拨付至续贷合作银行指定用于 归还贷款的账户 。续贷合作银行和续贷运营机构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 , 确保续贷资金安全;
(4)回收 。续贷合作银行须按照相关承诺文件要求 ,在收到续 贷周转资金后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 , 向企业发放贷款 。企 业应按照约定将与续贷周转资金等额的资金及其使用费 一并足额转 至续贷运营机构专用账户;
(5)归档 。 续贷周转资金回收后 ,续贷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 、回收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
第十四条 续贷运营机构在运营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 ,建立审慎 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 ,充分计提风险准备金 ,确保风险准备金全面覆 盖贷款风险损失 ,保障续贷周转资金的安全 。
第十五条 若续贷周转资金投放后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收回 , 则首先以续贷运营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代偿,仍不足代偿的部分由 续贷运营机构实收资本金进行代偿 ,并第一 时间启动追偿程序 。当应 回收而实际未能回收的续贷周转资金金额达到续贷运营机构实收资 本金总额时,续贷运营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开展续贷业务 ,视追偿情况 再行确定是否继续运营 。
第十六条 续贷周转资金出资人负责续贷周转资金使用的监督 。 受托管理机构 、续贷运营机构每月应向工信 、财政部门报送续贷周转 资金使用情况 、银行对账凭证等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履行行业监管职 责 。
第十七条 申请续贷周转资金的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 性负责 ,如有虚报 、 瞒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5 年 5 月 15 日 。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0 年 5 月 15 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青政办〔2022〕4 号
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委 、 办 、厅 、局:
《关于进 一 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
关于进 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中小企业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稳定器”, 在加快产业 “四地”建设 、促进经济增长 、保障群众就业 、 改善民生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
〔2021 〕45 号) ,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 部企业〔2021 〕169 号)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 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 〕170 号)精神 ,推动各项政策尽 快落地见效 ,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 。
一 、持续加大财税支持
( 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 充分发挥现有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功能,鼓励市州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 ,加 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继续发挥好省级工业 、农牧 、 科技 、 商贸 、服务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中 小企业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减轻企 业生产经营压力等方面予以资金扶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鼓励引导省内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发展 ,为全省产业 “四地”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积极争取中 央财政资金 ,加大对我省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创新创业 特色载体以及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省财政厅 、省 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科技厅 、省商务厅 、省 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全面落实惠企税费政策 。深入落实月销售额 15 万元 (含)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 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支持科技创 新进 口等税收优惠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国家税务总 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 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0 号) ,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持续清理规范涉 企收费,做好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 。推动行 业协会商会将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金额等事项面向社 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政策红利落地 。着力推动将“企 业找政策”转变为 “政策找企业”,把惠企政策用好用足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省科技厅 、西宁海 关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民政厅负责)
(三)有力推动税费精准服务 。充分利用官方网站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 电子税务局 、 “两微 一端” 、新闻媒体等多 种渠道持续开展线上线下税费政策宣传 、辅导 、 咨询 “一站 式” “点对点” “面对面”精准服务 。深入拓展 “非接触式” 办税缴费服务 。 同时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 “一户 一 档”, 实施 “一户 一策”,依托大数据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中 小企业直推税费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 责)
二 、加强金融支持力度
(四)灵活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 。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 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落实工作 。充分发挥青海省小微企业 信用融资服务中心平台 、青海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 作用 ,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 引导扩大小微企业融 资担保业务规模, 降低融资担保成本,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 保机构,省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采取阶段性持股等方式, 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 ,提高信用水平,增强融资 担保能力 。对省内面向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 保机构,按照其业务开展量 、 收取担保费率等情况给予适度 奖补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银保监局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财政厅负责)
(五)优化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 。鼓励省内银行根据自 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预授信 、平行作业 、简化 年审等方式 ,提高审批效率和便利度 。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围 绕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打造专 属信贷产品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优化相关服务 。推广 “银 税互动”合作模式 ,搭建线上服务平台 , 实现纳税信用体系 和银行信用体系的有效对接,使小微企业的 “纳税信用”转 化为 “融资资本”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准公共定 位,不以营利为 目的,创新业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逐 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等要求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个性化增值 服务产品, 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保险等增信服 务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青海银保监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负责)
(六)引导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抓住设立科创板并试 点注册制 、创业板新三板深化改革 、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等 机遇 ,加大政策宣传和企业的上市挂牌孵化培育力度 ,增强 企业上市挂牌信心 ,激发内生发展动力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 小企业尤其是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 挂牌 。通过引进私募股权基金 、保险资金加大股权融资力度, 引导企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债券 、 资产证券化产品,帮 助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 、 “专精 特新”专板作用,指导完善分层管理和培育机制 ,制定支持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交易奖励政策 ,引导更多符合条件 的中小企业进场挂牌交易 。(青海证监局 、青海银保监局 、省 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 省科技厅负责)
三 、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稳定
(七)加强企业生产要素保障 。 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 , 强化市场供需调节 ,严厉打击囤积居奇 、 哄抬价格等违法行 为 。支持行业协会 、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 平台 ,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 。加强生产要素调度调节, 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 应 。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维护产 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对工业领域上下游产业链中发挥延链 、 补链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 、 电费 、 天然气费用 、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输费用)按照有关 政策给予补贴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 厅 、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支持中小企业稳岗扩岗 。按照国家统 一部署 , 落实 失业保险稳岗扩就业政策 , 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 、 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社会 补贴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 、 退役军人 、农村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 。推动省级政府公 共服务平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财政厅负责)
(九)强化人才智力支撑 。 加大柔性引才力度 , 支持和鼓 励各市州 、各行业 、各部门搭建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 结合实际需求,帮助中小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 。全 面畅通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途径 ,进一 步打破户籍 、地域 、身份 、档案 、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 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 、 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明确其享有与我省公有制企业 、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科技厅 、 省财政厅负责)
四 、加大科技创新支持
(十)发挥创新平台支撑作用 。 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产业创新 、技术创新 、标准创新平台 的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原始创新 、研发成果中试熟化等方 面的支持 。加强双创载体建设,提升创新创业孵化能力,支 持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改善创业创新环境 ,激 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创新示范 基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支持和引导享受科技税收政策 的企业将减税降费红利投向创新 。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 鼓励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技术创新服务 。完善大型仪器 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 落实大型科研仪器双向补贴政策 ,持续
推进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省科技厅 、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一)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 。持续加大高新技术企 业等创新主体培育认定力度,推进科技惠企政策落实 。 引导 龙头企业发挥创新带动作用, 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 、人才 、 数据等创新资源,构建以企业为主体 、 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 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 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 , 聚 焦产业升级和产业链延伸 ,攻克 一批亟待解决的关键核心技 术 。对省内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引进国际先进 、填补省内空 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给予资金补助 。(省教育厅 、 省 科技厅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国资委负责)
(十二)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 。建立从创新型中小企业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到制造业 单项冠军企业的梯度培育体系, 完善企业培育库, 引导中小 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持续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 培育新增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的 梯度培育企业给予 一次性资金奖励 。完善大中小企业和各类 主体协同创新 、 融通发展制度,发挥大企业技术 、人才 、 市 场优势的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科技厅 、 省国资委 、 省财政厅负责)
五 、优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进 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平台网络功能,构建 “互联网+政务服务” “线上+线下” 的多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重点聚焦研发设计 、检验 检测认证 、技术转移转化 、创业孵化 、信息咨询和知识产权 等服务领域 ,着力培养一批业务特色鲜明 、 管理规范 、服务 优良 、 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骨干公共服务机构, 完善社会化服 务机构培育激励机制, 引导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 、精细化 、 个性化服务 。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 台的公共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四)加强服务队伍建设 。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带动作用,集聚服务资源,加强与协会 、 商会 、 学会等社会 团体的协同联动,增强服务供给力量和水平 。鼓励各类社会 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 、政策咨询 、税务代理 、财务 管理等公益性服务 ,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 鼓励有能力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专家 , 以个 人名义或组成专家志愿服务团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家 辅导服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省财 政厅 、 省民政厅 、 省工商联负责)
(十五)探索创新服务方式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采购服务 方式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充分运用大数据 、云计 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 , 引导省内各服务机构形成一批可推广的“数字+”服务模式 。举办好“创 客中国”青海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 完善赛 前发掘 、赛中对接 、赛后跟踪的服务机制,推动创新项目落 地孵化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十六)开展百人助百企活动 。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 贴近企业 、 了解企业的优势, 由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结合工作实际,为每家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后备培育企业配备一名懂政策 、 懂经济 、 懂市场的服务协调员 , 一企 一策 ,精准培育 。2022 年底前, 完成对全部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后备培育 企业的实地走访,为每家企业至少解决 1 项困难 。(省促进中 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六 、提升数字化发展水平
(十七)推动数字化产品应用 。 着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在中 小企业落地应用,支持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转型服 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 推动中小企业业务 “上云” 。 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 ,培育推广一 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 、 系统解决方案 、产品和 服务 , 满足中小企业研发设计 、 生产制造 、 经营管理 、 市场 营销等数字化需求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八)开展新技术应用服务 。 引导有基础 、 有条件的中
小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加快大数据 、云计算 、人工智能 、 5G 等技术在企业转型升级 、管理提升 、市场开拓等领域应用,
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 、 网络化 、智能化 、 绿色化水平 。鼓励 大型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平台 和云服务平台,完善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 。(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 、 省科技厅负责)
七 、提升企业管理能力
(十九)引导企业管理创新 。 实施企业管理提升行动 , 完 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制 , 引导中小企业管理创新,促进提 质增效 。 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 ,通过质量认证手 段,解决小微企业质量管理匮乏 、质量水平不稳定 、 管理成 本较高等痛点问题 ,助推高质量发展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 中小企业,给予 一定额度的奖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市 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提升人才队伍素质 。探索构建多领域 、 多层次 、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人才培训体系 , 实施 “领军企业家五年培 育计划” “民营企业骨干人才培育工程”,提升企业管理水 平和应对风险能力 。推进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建立学 校和企业 “双元”技术人才培养机制 ,组织实施一线技术工 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培养更多的工匠型技术工人 。持续组 织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广泛开展 “就业援助月” “春风 行动” “金秋招聘会” “民营企业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不断加强与中小企业的人才供需对接 。(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教育厅负责)
八 、助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十 一)促进对外交流合作 。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中 国国际进 口博览会 、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APEC 中小企 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 、 中国 ·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 以及各省(区 、 市)合作交流等展会活动 , 对企业参展费用给 予一定补助 。支持中小外贸企业依托西宁综合保税区 、跨境 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跨境电商,推动传统企业 “触网上 线”,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着力培育省级外贸转型示范基地 、 进 口商品直销平台 、 国际物流平台企业等外贸发展平台,助 力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贸易规模 。(省商务厅 、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 、 省市场监管局 、 西宁海关负责)
(二十二)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严格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库 〔2020〕46 号) , 小额采购项目(200 万元以下的 货物 、服务采购项 目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 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就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其中 ,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 引导大企业面向 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输出配套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大中小企业采购对接服务,打破供需信息 壁垒 ,助力中小企业挖掘市场潜力 。(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 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九 、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二十三)推动节能低碳发展 。 坚持绿色集约发展 ,鼓励 和支持中小企业绿色循环化改造 ,助力实现 “双碳”目标 。 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 ,支持 中小企业开发绿色技术 、设计绿色产品 、建设绿色工厂 。组 织开展中小企业节能诊断 , 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解决方案, 助力挖掘节能潜力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 生态环境厅 、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优化环评服务和执法机制 。 简化中小企业项 目 环评管理程序,优化环评分类管理 ,缩小项目环评范围, 为 项目尽快实施提供保障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常态化生态环境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分类管理, 明确正面清单类别和纳入条件, 确定监管执法方式 、指导帮扶频次 、 免除检查条件 、减免处 罚情形以及清单纳入时限等差异化监管措施,将治污水平高 、 环境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 ,及时扩展清 单类别范围 ,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生产和发展 。(省生态环境 厅负责)
十 、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五)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 贯彻落实 《保障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 号) , 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 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 、 恶意 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 省国资委 、 省财政厅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六)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各级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 、 大型企业要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 货物 、工程 、服务的账款 ,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 “三角 债” 。严禁以不签合同 、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 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建立清理拖欠中小 企业账款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国 资委 、 省财政厅负责)
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 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各自工作职能 , 强化组织领 导,加强工作力量,凝聚工作合力,结合工作实际 ,研究细 化配套措施 ,并抓好落实 ,每半年将工作进展和成效报送省 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1 月 28 日
青海省农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农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 ,提高贴息资 金 使用效益 ,更好地发挥政策扶持 、资金引导作用 ,结合我省实际 , 特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贴息是指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在生 产 经营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 ,省财 政给 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农牧业企业 、农 牧 民专业合作社 、 家庭农牧场 、农牧业生产经营大户等 。
第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按照突出重点 、择优扶持 、额度控制 、 先 付后贴的原则给予补贴 。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获取贷款贴息的条件及贷款贴息 的范围 :
(一 )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依法经营3 年以上 ,并经过农业 农 村部门认定备案并依法经营 ;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
(三)已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
(四)经营主体业主 、 法人代表及股东个人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牧业经营主体 , 为扩大再生产和维持生产 经营取 得的银行贷款 ,在贷款存续期间或贷款到期后依据金融机 构出具的 贷款合同和还款付息的有效凭据申请贷款贴息 。 已享受 其他政策性 贴息的贷款, 不得重复申报 。
第六条 贷款贴息比例及期限 :
(一 )贷款贴息按取得贷款时一年期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 利 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对单个经营主体单笔贷款贴息 不超 过 200 万元 。
(二 )单笔贷款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年 ,因逾期归还银行贷 款 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 、加息 、 罚息等 ,不予贴息 。
第三章 贴息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七条 贷款贴息采取新型经营主体申请 、逐级审核的申报 方式,
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 , 由 符合贷 款贴息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于每年 9 月30 日前向所在地县 级农业农 村部门申请 ,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和 合规性进行审核 ,报经市 (州)农业农村部门 、财政部 门审核同意 后于 10 月 31 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 。
符合贷款贴息申请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 , 原则上应于当年 9 月 30 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 当年未能及时提出 申 请的,应于次年 9 月 30 日前提出申请 ,逾期不予受理 。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 心支 行 、 省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对申报资料 进行复 核 ,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主体名单和贷款贴息金额 将在省农 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低于 7 天 ,公示 结束无异 议的,安排贴息资金 。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公示无异议的贷款贴息金额汇总后 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将贷 款贴 息资金拨付下达有关县(区 、市)财政局 。县(区 、市)财政局按 照 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和要求,将贷款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贷款主 体 。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的 监 督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贴息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并积 极 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和检查 ,发现问 题及 时纠正 ,杜绝虚报 、 冒领贷款贴息资金现象 。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 、农业农村 、审计 、纪检监察等部门一 经发 现申报经营主体有虚报 、假报情况的 ,财政部门将依法停止拨 款或 追回已拨资金 ,农业农村部门将在职责范围内按程序取消农 牧业产 业化龙头企业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 示范性家庭农牧 场等资 格 ,并向社会公开其失信信息 。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 、农业农村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 、 审 核等工作中 ,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 、 向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分 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 、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 , 以及存 在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公务员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 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 机关
处理 。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二年 。
第十五条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取得的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
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标准
摘自 :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 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 、企业组织形式 。以农畜产品生产 、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其他形式的 国有 、集体 、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 、 中外合作经营 、外商独资 企业, 以及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 。
二 、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经营范围中农畜产品生产 、加工 、流 通的销售收入 (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 。
三 、生产 、加工 、流通企业规模 。环青海湖地区:企业固定资产 规模 500 万元以上 、 主营农畜产品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 1000 万元 以上 、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 2000 万元以上 ;青南地区 :企业 固定资产规模 500 万元以上 、 主营农畜产品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 500 万元以上 、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 1000 万元以上 。
四 、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 ;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按时上缴税金 、按时缴纳企业职工社 会保险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无拖欠工资 行为 、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产销率达 85% 以上 。
五 、 企业负债与信用 。 企业资产负债率 一般应低于 60 % ;有银 行贷款的企业 ,近 2 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
六 、企业带动能力 。鼓励企业直接或通过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直接带动农牧户 ,建立合同 、合作 、股份合作等可靠 、稳定的利益联 结机制 。带动农牧户 100 户以上 ,其中特种养殖企业或农垦企业带动 农牧户 50 户以上 。
七 、原料基地建设 。企业在省内有稳定的自建或订单原料基地, 通过订立合同 、合作和入股方式采购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 70%以上 。
八 、企业产品竞争力 。企业的产品质量 、产品科技含量 、新产品 开发能力在本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产品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质量管理标准体 系认证 ,近 2 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
九 、符合第一 、二 、五 、七 、八项要求 , 以及第四项中 “企业诚 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 、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按月计提固定资产 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产销率达 85%以上”要求;且企业成立 2 年以上 ,从农牧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 一 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畜产品占所销售农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 到 50 %以上 , 带动农牧户 100 户以上农畜产品电商企业 , 可以申报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
十 、鼓励获得绿色食品 、 有机农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 ,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科技创新能力强 、资源优势明显 、产业增值效益 大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牧户的农牧业企业申报省级龙头 企业 。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 、参与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 、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 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创建农业产业化示 范基地 、创建国家绿色发展先行区的农牧业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 对申报前 2 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 2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 立稳定农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牧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
青海省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主要政策清单
一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一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 主创业的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小微企业当 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25%(超过 100 人的企 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增 就业人数超过现有职工人数30%的 (100 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 , 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 ,并按 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
(二 )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 、毕业 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 、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 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 、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 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 ,在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 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的 ,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
(三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单位吸纳)。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 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期内补 贴不超过 5 年 ;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 ,劳动合同期内 补贴不超过 4 年 。
(四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 实施三年百 万青年见习计划 。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 至 16 -24 岁失业青年 ;组织失业青年参加 3 -12 个月就业见习的 , 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对见习期满 ,且留用率达到 30%(含)以
上不足 50%的 ,按每人每月700 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 ;留用率达到 50% (含)以上的 ,按每人每月1000 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 。对见习期满 留用并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登记就业的 ,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 人数,给予一次性 1000 元/人奖励 。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见习补贴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
二 、支持企业职工提升技能政策
(五)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累计缴 纳失业保险费12 个月(含)以上 ,并且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初 级(五级)、 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 ,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 况 、职业技能培训 、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并适时调整 。补 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 。职工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标准一 般不超过 1000 元 ;职工取得中级 (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的 ,补贴标准 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职工取得高级 (三级)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 2000 元 。
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 〔2017〕179 号
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委 、 办 、厅 、局 :
《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 0 1 7年 9月 1 4 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 ,从源头上 杜绝能源浪费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 构节能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
0 1 1年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 4 4号)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 新建 、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 ,是指根 据节能法律法规 、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 意见的行为 。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 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 目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 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 投资项 目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 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 目,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 、使用 。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全省及各地能源 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 ,对全省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 作进行督导 。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 、业务培训 、监督检查等工 作经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 级财政部门申请 。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的政府投资项 目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 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 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 目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 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
第七条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包括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 ;市 (州)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市 (州)发展改革委 、 经信(工信 、 经商)委 。市(州)节能审查机关接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督导 。 坚持 “谁审批项 目 、谁节能审查”的部门分工原则 ,各节能审查机关 按照各自职责 ,分别负责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受 理项目节能审查的,须由项目所在地市(州)节能审查机关就项目建 成后对当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的影响进行预评价,并向省 级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项目节能审查申请 。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 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
(一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 0 0 0吨标准煤以上(改 、扩建项 目 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 , 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 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 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 。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 0 0 0至 5 0 0 0吨标准煤 (含) , 或年电力消费量 5 0 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由 项目所在地市 (州)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 。
(三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 0 0 0吨标准煤 ,且年电力消费 量不满 5 0 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以及用能工艺简单 、节 能潜力小的行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制定并公布具体行业目录)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 、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 审查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并对内容 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 据 ;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 ,包括总平面布置 、 生产工艺 、 用能工艺 、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选取节能效果好 、技术
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 、 能源消费结构 、 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 、煤 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
第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审查申请或节能报告后 ,应委托 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 评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 ,评审机构不得评审由本机构编 写的节能报告 。
第十 一条 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 、标 准规范 、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 ,结论是 否准确 ;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 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 “双控”管理要求等 ,对项目节 能报告进行审查 。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 见 ,并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在节能审查机关门 户网站和 “信用青海”网站进行公示 。节能报告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 算在审查时限内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 内 ,项目未开工建设 ,并需延期的,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 3 0 日前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机关申请延期 。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建设地点 、建设 内容 、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 ,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 能审查意见 1 5 %及以上的 ,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 ,并按程 序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或重新开展节能审查 。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 、使用前 ,坚持 “谁审查 、 谁验收”的原则 ,由节能审查机关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 收 。针对非高耗能项 目,鼓励采取企业自行验收 、验收报告事后备案 、 审查机关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验收 。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 、办理 、监管和服务 ,实现审查过 程和结果的可查询 、 可监督 。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 , 强化 事中事后监管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 (州) 节能审查机关按季度向对 口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本地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清单及实施情况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后按
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 信息动态监管 ,对各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 ,对重 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 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自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 日 内 ,在节能审查机关门户网站和 “信用青海”网站进行公示 。
第十八条 按照 “谁审查 、谁监管”的原则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 进行节能审查 ,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 ,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 、 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第 4 4号)第十三条规定 ,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使用, 限期改造 ;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 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 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 目 、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 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 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 目的工作人员 ,对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 目 ,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 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十九条 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对其审查项 目的建设单位 、 中介机 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 ,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青海省公共信 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 ,在 “信用青海”网站 向社会公开,并同步上传 “信用中国”网站 。
第二十条 市 (州)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 0
1 1年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第 4 4号)和本办法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第二十 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 0 1 7年 1 0月 1 3 日起施行 。 原 《青 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 2 0 1 2〕2 1 9号)同时废止 。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2014 年 2 月 23 日省政府令第 100 号公布 根据 2020 年 6 月 12 日省政府令第125 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 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 ,保障节能法律 、 法规的实施 ,推 动全社会合理节约用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青 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 、法规 ,结合 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 ,是指节能监察机构对用能单位(以 下统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并对违法用能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 。
第四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管理 、 协调工作 。
省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节能监察工作 ,指导各地开展 日常 节能监察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 围内依法做好专项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领导 ,加 大设区的市 、自治州和重点用能地区县的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监察能 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 ,将节能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 预算 。
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第六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监察与服务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 则 ,依法 、公正 、规范的开展监察工作 。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 受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能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行为 的举报投诉 。
第二章 节能监察职责和内容
第八条 省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5000 吨标准煤
以上和国家 、 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
设区的市 、 自治州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5000 吨标准煤以下 2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
县(区 、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2000 吨标准煤 以下的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 。
第九条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项目建设过程 中合理用能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指标达到节能审 查要求的情况;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 、设备和生产工艺规 定的执行情况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能效强制性标准 、能效标识 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建筑工程 、公用设施建设 、设计 、施工 、投运各环节建筑节 能标准和能耗标准执行情况;公共建筑室内温度管理制度和民用建筑 能效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四)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淘汰 、 更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交通营运车 船燃料消耗国家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公共机构落实执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相关节能法律 、 法规的情况;
(六)节能管理制度以及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 、执行情况;
(七)节能教育 、培训和宣传情况;
(八)主要用能设备合理用能情况;
(九)法律 、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能源审计 、编制内部节能规划 、 落实节能措施和年度节 能目标完成情况;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
(四)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 。
第三章 节能监察程序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 、现场监察方式 。
实施书面监察的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监察机构规定的时间 、 内容等要求,如实报送节能监察有关资料和实物 。
第十二条被监察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能源利用状况和整改情况需现场确认的;
(二)主要耗能设备 、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生产工艺或者耗能设备未采取节能技术措施的;
(四)涉嫌违反节能法律 、 法规 、规章 、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
(五)法律 、 法规 、规章 、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 , 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将实施节能监 察的时间 、范围 、内容 、方式和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节能监察机构不受事先告知条件限制 ,可 以直接实施现场监察:
(一)上级有关部门交办或者同级有关部门移送的节能监察事项;
(二)受理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需要查证的事项;
(三)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活动 。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节能监察时 , 节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人员 ,并记录或者录音;
(二)查阅 、复印或者抄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 、报表 、 技术文件等资料;
(三)对被监察单位生产现场进行检查 ,对有关资料 、 工艺流程 、 生产场景 、设备 、设施和产品等进行录像 、拍照;
(四)要求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 ,就节能监察所涉及问题做出 解释和说明;
(五)对被监察单位实际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现场监测;
(六)法律 、 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第十五条 现场节能监察过程中 , 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听取被监察 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如实制作节能监察笔录 ,并由节能执法人 员 、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 ,被监察单位拒绝的 ,节 能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
第十六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 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实物 ,配合现场监测 ,不得拒绝 、阻碍节能监察 ,不得隐瞒事实真 相 ,不得伪造 、 隐匿 、销毁 、 篡改有关资料和实物 。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维护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 工作秩序 ,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
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第十八条 节能执法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 可能影响 节能监察公正处理的 ,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 ,应当书面向节能监察 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
节能执法人员回避由节能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 。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违反有关节能法律 、 法 规 、规章 、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
节能监察机构发现被监察单位尚未违反节能法律 、 法规 、规章 、 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但存在明显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者不符合节能 要求的 ,应当对其发出节能监察意见书, 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根据被监察单位实际情况 ,确定整改期 限 。
被监察单位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 ,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提 出延期申请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 做出决定 ,但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
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和改进的 ,应当将整改和改进 结果报送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
第二十 一条 被监察单位对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 有异议的 , 可以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 , 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 申请复查 。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作出 复查结论 ,并告知申请单位 。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重点跟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 者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被监察单位,督促其整改或者改进 。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被监察单位提供 信息 、技术等方面的指导或者服务;被监察单位也可以在节能主管部 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职责范围内,要求其提供信息 、技术等方面的指 导或者帮助 。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检测和评价能力的 , 可 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 、客观 、公正地进行检测 ,真实提供有关数据 和分析报告,并对出具的检测 、评价结论承担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被监察单位对检测 、评价结论有异议的 , 可以在接
到检测 、评价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 , 书面向本级或上一级节能监察机 构提出复测申请 。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测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 日内 ,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出具书面答复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受理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测 。 重新检测的 , 不得委托原检测机构 。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复测结论为最终检测 、评价结论 。经 复测证明被监察单位异议成立的 , 复测费用由节能监察机构承担;不 成立的 , 由被监察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 ,对于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经整改后未达到 要求的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措施;对于淘汰类 、 限制类的用能企 业实行差别电价措施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有关法律 、 法规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阻碍或者拒绝节能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 场实施节能监察的,或者拒不说明情况 、提供相关资料 、实物及不配 合现场检测的 , 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 , 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 , 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 、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伪造 、 隐匿 、销毁 、 篡改有关资料和实 物的 , 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对被监察 单位处以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 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 节能监察意见书实施整改措施的 ,由节能监察机构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并将其不合理用能行为向社会公布 。
被监察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由节能监察机构依法提出处 理意见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处理 。
第三十 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 一 , 由监察机关或者上 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 分:
(一)不依法履行节能监察职责的;
(二)泄露被监察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2007 年 6 月 14 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 《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
海南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南科〔2021〕17 号
各县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海南州州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 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
海南州科学技术局
2021 年 6 月 28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坚持 “面向世界科 技前沿, 面向经济主战场 ,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继续深入推进和全面实施“五个示范省”总体战略和实现“一优两高” 目标 , 不断加强州级科技计划项 目的规范化 、科学化管理,提高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效益,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 、 公正和 科学合理, 全面促进产学研用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依据《青海 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青海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和《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 改革二十条 (暂行)》等规定, 结合海南州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管理 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州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 :根据海南 州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以财政资金支持为重点 ,由各县科技管理部门 初选推荐 ,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评审与确定,并由州县级科技管理 部门监督实施的 、以企事业单位或科技人员承担的在一定时间周期内 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 、产品开发 、新品种引进 、示范推广及相关的科 学活动 。
第三条 科技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 制度,建立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公开办事
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立项 、实施和验收三个基本环节, 各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 :
(一)涉及科技项目体系中以州财政投入为主的科技支撑计划 、 科技惠民计划 、创新发展及产业化促进计划 、乡村振兴科技计划 、科 技合作计划及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计划 。
科技支撑计划 :支持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产业化示范应 用项 目 。
科技惠民计划 :支持对全州农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强 、 影响范围广的共性 、 关键技术的集成转化项 目 。
创新发展及产业化促进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引进消化吸收 再创新活动;支持新引进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开发 、试制研 究和产业化建设项 目 。
乡村振兴科技计划 :支持村集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靠科 技发展主导产业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乡村振兴的 产业发展项 目 。
科技合作计划 :支持州内具有较强对外科技合作基础和合作能力 的企事业单位与省内外科研院所 、科技服务机构在州内开展相关研发 应用活动的项 目 。
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计划 :支持从事农牧业产业化建设 、农产品 流通 、信息技术服务 、科技推广与技术转化 、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科 技示范或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乡村实用人才以及大学生开展 创新创业活动项 目 。
(二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新设立的科技项 目 。各类科 技项目启动实施前, 可根据管理的需要, 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
第六条 各类专项科技项 目,可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 ,就计划的 目标 、性质和范围,组织管理机构 、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计划管理和实施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为 :
(一)州 、县科技管理部门 ;
(二 )经州科技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
(三)科技项目承担者 。
第八条 州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 :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 、 政策 、 法律 、 法规, 制定海南州科技创新发 展规划 、年度项目计划 ,发布项 目申报指南, 配置相应的科技经费 , 并组织科技项 目的评审 、立项 、监管和验收 。
第九条 被委托机构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按照本 办法协同组织项目实施, 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授 权或委托的职权从事营利性活动 。
第十条 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承担者应全面履行项目合同 书规定的内容,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 。项目的前期评审和 后期验收采取专家评审制 。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在计划立项 、组织实施 、 终期验收等过程中,凡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有可能影响决策公正 性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 目申报 、初选推荐 、复审筛 选 、专家评审 、 审核审定 、社会公示 、 签定合同七个基本程序 。
第十四条 在启动项 目申报工作前, 州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海南州 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明确计划支持的方向和领域, 确定年度 项 目申报的时间 、渠道和方式 ,采取公开征集 、定向申报两种形式 。
第十五条 科技项 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 。州级事业单位申报的 科技项 目由所在主管单位审核推荐 ,其他项目均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 审核推荐 ,再由州科技管理部门受理 。
第十六条 项 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 ;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基础条件和技术保障能力;
(三)具备项目实施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的积累 ;
(四 )项目主持人必须具备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同 期只能主持承担项 目 1 项 ,参与项目数不超过2项 。
第十七条 申报科技项目应符合全州科技 、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 符合州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申报科技项目需提供必
备的辅助证明材料;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科研失信人员不得申报 州级科技项 目 。
第十八条 项 目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及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项目主要创新点;
(三)项目拟采取的方法 、技术路线或工艺流程 ;
(四)项目实施地点及规模 ;
(五)项目考核指标 (包括技术指标 、经济指标);
(六)项 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七)项 目(课题)经费预算;
(八)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及审核意见 ;
(九)其他事项 。
第十九条 各县申报的科技项目需经本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基 本条件审查,通过审查并初步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报州科技管理 部门复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州科技管理部门参照专家评审意见 , 经党组和局务会议研究后确定立项的项目及经费支持额度 ,报请州政 府主管领导审批后经公示无异议的 ,及时发布项目立项计划通知 ,并 依法依纪接受监督 。
第二十条 立项计划通知下达后, 签订项目合同书 。 州级事业单 位实施的项 目由州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签订 ,其 他项目均由县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逐一签订 。
第二十一条 重大科技项目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招 投标应遵循公平 、公开 、 公正 、 择优和守信的原则,具体参照科技部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州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是:
(一 )负责项目征集通知的下达 、复选评审 、审核审定 、项目资 金计划下达和监督项 目的实施进度 。
(二 ) 负责州级事业单位项目合同书签订和县级科技项目合同 书备案 。
(三)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 目中期检查或评估;
(四 ) 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项目完成后的技术与工作总结
报告及项目经费使用的预决算报告;
(五)会同州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 评 。
第二十三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是:
(一 )负责项 目的征集 、初选及推荐,督促并监督项目实施进度 。
(二)负责为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项目资金 。
(三)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 )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督促 、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 指导督促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终期验收和结题工作;
(六)做好项目实施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 职责是:
(一)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 )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表和 年度经费决算表;
(三 )接受并配合州县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四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拟定的解决办 法 ;
(五)按期提交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如遇内容变 动 、 法人变更或不可抗力的因素, 需对项目研究内容 、 计划进度等变 更时, 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变更申请, 经县级科技管 理部门审查并签署变更意见,报州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撤销的, 可以由 承担单位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州 、 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也 可以由科技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 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
(一)市场 、技术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 )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指标不能落实, 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的;
(三 )技术引进 、科技合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研究与开发
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 )项目主持人或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故, 致使项目无法正常 实施的;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恶意套取项目资金行为的 ;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调整或撤销的并有财政投入的项目,承担单 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已完成的工作任务 、经费使用额度 、购置的仪 器设备 、 阶段性成果 、取得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 由项 目 承担单位和被委托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分别报州 、 县科技管理部门, 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实施完成后, 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及 时进行总结验收 。项目验收工作由州县科技管理部门或被委托机构组 织进行, 对于不能及时或暂时无法验收的项目, 由承担单位向州县科技 管理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 。项目实施要 严格按合同书规定的内容执行 ,已履行科研尽责义务 ,但因不可抗力 或不确定性因素造成未能实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 目 ,可根据具体情况 酌情予以通过验收 。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的验收应以合同书约定内容为依据,按照 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 、实际完成的效果 、对经济社 会产生的影响 、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 、实事求是的评价, 项 目验收结论最终由州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 。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验收时, 需 提供以下资料 :
(一)项目合同书;
(二 )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项目经费决算表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和科技特派员项目评估 (验收)表 ;
(三 )有关论文 、技术文件 、产品分析测试报告或检验检测报告 及用户证明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
第三十 一条 项目验收时, 参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预字 [2018]2383 号)或相关新规定 ,由州县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
成项目验收组 。验收组成员由熟悉本专业技术 、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 家组成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参与人均不得参加项目验收 。验收组专 家 一般不少于 5 人,验收组成员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 必要时可进 行现场考查 、征询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 独立 、 负责任地形成验收意见 。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遵循预定的程序, 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州县科技管理部门在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或科技人员提交验 收资料的基础上,就是否验收和何时何地验收做出明确答复;
(二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 由州县科技管理部门或被委托机 构组织安排验收;
(三 )对于经审查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 州县科技管理部门须 及时告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未通过验收的原因 ,并提出下一 步整改要求 。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能通过验收:
(一)经核实未完成合同书规定指标任务 85%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缺乏真实性的;
(三)结果无应用推广实用价值的;
(四 )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 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报告 的;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省财政厅 、省科学技术厅《财政科技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或未严格执行州级科技项目合同书约定的 经费预算明细的 。
第三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 可在 一年 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理 。经验收仍未 通过的或实施情况评价较差的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 次申报州级科技计划项 目 。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或知识 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所有,合同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技成果, 应当按 照科学技术保密 、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七条 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 ,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 结合的办法,提高管理过程的科学性 、公正性和社会参与程度 。 第
三十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 平的从业人员 ,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科技发 展状况, 并具备较高综合分析问题和判断问题能力 , 能客观 、 公平 、 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或学者 。
第三十九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评审专家:
(一)本人承担或参与州级科技计划项 目的人员 ;
(二)与项目承担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有正当理由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回 避的人员;
(四)在以往科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
第四十条 评委在项目评审过程中, 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独立 、客观 、公正地提出个人意见, 按 时保质保量完成评审任务;
(二 )自觉维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在项目评审过 程中不得复制 、扩散与项 目内容有关的关键性文字或语言 ,评审活动 结束后 ,及时将评审资料全部退回项目管理单位保存 。
(三 )评委在评审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评审项 目内容与自己 有利害关系时, 必须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 )在项目评审期间,未经组织者许可, 不得同评审对象私自接 触,更不得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和礼品 。
第四十 一条 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如若发现评委有违规行为,评审 组织者可视情节轻重, 采取记录其个人诚信 、取消其评审资格等方式 处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年 6 月 30 日 。
本办法由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 2025
海南州支持乡村振兴贷款政府贴息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建设步伐 ,全力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 地样板区 ,切实解决涉农企业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贵 、融资难 的突出问题 , 满足生产发展资金需求 ,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结合我州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习近 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 、省州金融服务“三 农”发展系列决策部署,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创新财政支农方式 , 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 “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 农牧业 、发展农牧业,保障农业农村投入,从而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扩大财政支农资金覆盖面 。积极鼓励涉农企业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利用银行贷款发展种养业等 ,为壮大我州特色农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 的资金保障 。
二 、基本原则
(一 )坚持政府引导 。州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支农资金用于涉 农企业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政府贴息资金,引导涉农企业 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利用银行贷款发展生产,助推乡村振兴产业发 展 。
(二 )明确扶持主体 。乡村振兴贷款政府贴息对象为州域内涉农 企业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村级股份制合作社 、 家庭农牧场 、 农牧 民专业合作社) 。
(三 )严格贷款准入 。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 体申请贷款需农牧部门 、银行 、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严格审核评估后, 由合作银行发放回收 ,政府实行贷款贴息 。
(四 )强化协调配合 。乡村振兴贷款政府贴息工作涉及农牧 、财 政 、银行 、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等多个部门,工作环节多 ,各部门要 明确职责任务 , 互相协作配合 ,确保高效便捷 。
(五)健全信用体系 。以健全覆盖农牧业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和信 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 ,持续优化信用环境 ,推进实施信用村(社区)、 信用乡镇 、信用县 、信用州等信用体系建设 。
三 、 资金来源
政府每年安排州级财政支农资金 ,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贷款政府贴 息资金 。
四 、贴息范围和标准
( 一 )贷款主体
1 . 涉农企业 :一是以省州级及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 兼顾其他小微型涉农企业;二是企业必须从事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示 范带动作用明显 ,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符合贷款准入 条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 、现任高级管理人 员遵纪守法 ;三是采取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牧户”的经营模式 , 企业与合作社 、农牧户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吸收 农牧民资金或土地 、草场 、牲畜等生产资料实现入股分红 ,订单收购 农牧户产品,积极开展农牧户土地 、草场 、牲畜等生产资料托管服务 等 ;四是符合银行 、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的相关贷款要求 , 以及《农 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
2 . 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是已纳入到藏羊 、牦牛 、青稞 、 油菜 、 饲草等 “五优”产业协会的会员和农民工 、大学生和退役军人等返乡 创业人员牵头成立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二是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机 构健全 ,财务管理规范 ,运行状况良好 ,主导产业突出 ,发展基础和 群众带动能力较强;三是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全州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的产业发展要求 ,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 发的营业执照等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 。
(二 )贷款类型
1 . 涉农贷款 。对经营状况良好,从事农牧业生产 ,效益较为明显, 且财务管理规范的涉农企业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符合银行信用贷 款准入条件的发放免抵押信用贷款 。网商银行“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 务”贷款,通过线上平台3 分钟申请 、1 秒钟审批到账 ,整个过程 0 人工干预 ,提供无抵押免担保贷款 。
2 . 担保贷款 。对从事农牧业生产 ,经营状况良好 ,有抵押 、质押 物的,且符合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担保相关条件的涉农企业和新型农 牧业经营主体 ,发放担保贷款 。
3 . 牲畜活体抵押贷款 。对有一定数量和配套的养殖设施,用于扩 大再生产 、扩大养殖规模的涉农企业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提供牲
畜活体抵押贷款 。
(三 )贷款期限
银行支持乡村振兴贷款的期限以年为单位 ,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年 ,最短不低于半年(含半年) 。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贷款按 1 年期 执行 。
(四 )贷款利率
1 . 银行支持乡村振兴贷款利率统 一按照州农牧局与银行协定的 当期一年期LPR 利率加 40bp 的利率执行 。
2 . 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贷款利率不超过当期一年期LPR 利率水平执 行 。
(五)还款方式
1 . 银行贷款 。按照贷款总额进行按约还款:一年以内贷款利随本 清 ;二年期贷款原则以总额 1:9 的比例进行按年约定还款, 即第一年 度偿还贷款总额的 10% , 第二年度偿还贷款总额的 90%;三年期贷款 原则以总额 1:2:7 的比例进行按年约定还款 , 即第一年度偿还贷款总 额的 10%, 第二年度偿还贷款总额的 20% , 第三年度偿还贷款总额的 70% 。
2 . 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贷款 。审批额度循环使用,还款后可即刻再 次使用 。采用先息后本 、等额本金或本息一次结清的还款方式 ,随借 随还,提前还款无罚息 、手续费,按日计息 ,千人千面 。
(六)贴息额度
(1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涉农企业年贴息按贷款最高上限 5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计算,并按照贷款期限进行贴息 。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牧场 、村级 股份制合作社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按贷款最高上限 300 万元 (含 300 万元)计算,并按照贷款期限进行贴息 。
(七 )贴息标准
未通过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担保, 由银行直接贷款的涉农贷款 , 包括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贷款 ,政府贴息LPR 利率的 50%,剩余部分利 息由贷款对象承担;由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 ,农担公司按 省上规定的贴息标准贴息后,政府贴息LPR 利率中扣减农担公司贴息 的部分 , 贷款对象承担 0 . 4%的利息 。
(八)贴息方式
一是贷款贴息按照先收取后补贴的方式进行 。由主办银行对涉农 企业或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单位贷款到期并经过组织清收后, 由涉农 企业或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单位向农牧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经农牧部 门和人行海南州中心支行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通过国库 集中支付拨付至相关贷款主体 。二是按照银行规定,超过还款期限的 贷款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利息全额由贷款对象承担 。三是涉农企业或 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单位不得重复享受贴息政策 。
申请贴息需提供资料 :
(1 )银行借款借据复印件 ;
(2)银行还款凭证或其他还款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客户申请书原件;
(4)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本息结清证明原件 。
五 、 工作流程
(一)确定合作银行
州内各大银行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贴息贷款合作银行 , 开展政府贴息贷款发放业务 。
(二)贷款操作流程
1 . 贷款申请 。涉农企业 、合作经济组织有意愿贷款的,填写贷款 需求申请表,经各县农牧部门初审后 ,提交州“五优”产业协会复审 , 协会依据经营规模 、发展前景 、经营状况 、征信记录 、带动能力 、贷 款项目等标准和相关政策扶持条件进行审核后,将确认结果送达贷款 发放银行 ,并经银行 、产业协会 、农牧业信贷担保公司三方实地评估 后 ,建议贷款发放额度 。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贷款按照网商银行的要求, 各县农牧部门积极与州农牧业产业协会沟通 ,负责提供相关信息,由 网商银行平台审核后放贷 。
申报贷款需提供资料 :
(1 )填报 《贷款申报推荐表》 ;
(2)涉农企业 、 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及理事长 、监事长及其配 偶征信报告;
(3)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主体及经营场所环境影响备案表 、农业设施用地或建 设用地备案表 ;
(5)近两年财务报表;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 贷款审批 。 州农牧业产业协会对贷款对象信息进行审核 ,在 《贴息贷款申报推荐表》上签字盖章后 ,由产业协会通知贷款对象持 相关贷款材料 , 自主选择一家银行申请贷款 。合作银行及时对贷款资 料进行审核,按照规定进行相应额度贷款审批和放款 ,并建立乡村振 兴贷款台账 。
3 . 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贷款规定,加强贷 后管理 ,在贷款到期前 15 天告知借款人 , 并负责做好贷款本息回收 工作 。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 贷款贴息工作由州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 , 州农牧业产业协会负责贷款申请前期资料审核评估和贴息资金审核 申报工作 。贷款发放前组织银行 、担保公司做好实地调查工作 ,严把 贷款发放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 ,会同人行海南州中心支行认 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 ;州财政局做好贴息资金支付工作;合作 银行负责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翔实提供贷款贴息的相关资料 。
(二)加强资金监管 。贴息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做到及时贴息 、专款专用 。任何人 、任何部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 、抵扣 、拖延支付或弄虚作假 。主动接受财政 、 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
(三 )加强工作衔接 。定期召开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贷款政府贴息 资金联席会议 ,加强信息沟通 ,及时解决存在的相关问题 ,增强工作 的系统性 、协同性和执行力 ,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
本方案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
海南州 2022 年 “春风暖企”工作方案
为贯彻《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入企服务常态化工作机制的实 施意见》要求,推动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各 项措施落地落细 , 经州委 、 州政府研究 , 决定从 3 月 10 日开始至 5 月 10 日 ,在全州范围内深入开展 2022 年 “春风暖企”行动,现提出 如下方案 。
一 、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企业纾困帮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 展的各项决策部署, 围绕宣讲政策 、落实措施 、搭建平台 、解决难题 等关键环节,凝聚全州力量 ,集中时间 、集中精力 、集中优势 ,为企 业提供靠前服务 、精准服务 、高效服务 ,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增强企 业发展信心 。坚持问题导向 、 目标导向 、效率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 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审批 、融资 、生产 、销售 、用工等各环节存在的“难 点”“堵点”“痛点”问题 ,开展 “十大专项”服务 ,通过本次活动 , 一批困难企业顺利脱危解困 ,一批困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努力实现 中小企业更高质量 、 更有效率 、更加公平 、 更可持续的发展 。
二 、 重点工作
(一 )开展政策宣讲专项服务 。收集整理国家各部委及我省关于 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的扶持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再细化 、再分解 、再 梳理,通过集中培训 、专家解读 、现场咨询 、微信推送 、发放手册等 方式,加强对助企纾困政策的解读 。实施税收服务 “春雨润苗”专项 行动,开展线上线下税费政策宣讲 、辅导 、咨询 “一站式”“点对点” 精细服务 ,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 “一户一档”,实施 “一户 一策”,确保税费政策宣传到位 、直达快享 、应享尽享 。制定我州贯 彻省政府加大助企纾困实施方案,打通政策兑现的 “最后一公里” 。 (牵头单位: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 :州财政局 、州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州农牧局 、州科学技术局 、州税务局等 ,各联点 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二 )开展产业对接专项服务 。强化地区间 、产业间合作 ,充分
发挥骨干企业辐射和带动作用 , 围绕新能源 、乳制品 、 肉食品 、有机 肥 、建材等领域开展产业对接活动 ,引导州内相关部门和单位 ,在同 等质量 、同等价格的基础上 ,优先采购州内企业生产产品,建立本地 产品直供通道 ,最大限度减少物流成本和中间环节 ,提高本地产品市 场占有率和产品就地消化能力 。(牵头单位 :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 :州发展改革委 、州农牧局 、州林业和草原局 、州绿色产业 发展园区管委会 、 州乡村振兴局等 ,各县人民政府)
(三 )开展市场开拓专项服务 。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 ,组织 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 会等各类展会 。充分利用 “青洽会”交流平台 ,设立名优特色产品展 区 , 帮助中小企业扩大品牌影响力 ,拓宽市场 。组织企业 “走出去” 开展产品资源对接 、农超对接 、观摩对接会等活动 ,加强区域合作 。 依托绿色产业发展优势 ,开展牛羊肉 、奶制品 、青稞食品 、菜籽油 、 蜂制品等产品网络直播带货活动,扩大销售渠道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 的引导作用,各部门要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牵头单位 :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州农牧局 ; 配合单位 :州财政局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州乡村振兴局 ,各县人民 政府)
(四 )开展用工招聘专项服务 。举办 “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 “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招聘活动 ,针对企业用工需求,摸清底数 ,提 前谋划 ,统筹安排 。充分利用报纸 、 电视 、 网络 、新媒体等方式不间 断推送岗位信息 ,为企业和求职者搭建常态长效供需对接平台,提供 “一对一”精准用工服务 。 (牵头单位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配合单位 :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各联点单位 ,各县人民政府)
(五)开展咨询指导专项服务 。 围绕生态优先 、 绿色发展原则 , 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公益性节能服务 ,为能源利用薄弱的企业提供节 能解决方案,助力企业挖掘节能潜力 。开展技术研发 、知识产权 、企 业标准 、创新创业等方面咨询诊断服务 ,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创新 、提 质增效 、转型发展 。(牵头单位 :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 州科学技术局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联点单位 ,各县人民政府)
(六)开展人才培育专项服务 。深入实施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提 升工程 ,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工人 的多层次培训服务,推动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水平 。组织召开州委
人才工作会议和第一届 “推进泛共和盆地绿色崛起改革发展论坛”, 研究制定人才培育行动计划和加强人才政策支持措施,强化人才引进 和培育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积极申报 “京青专家” “援青博士”服 务团,充分发挥特聘专家顾问作用 ,为全州产业发展“把脉开方”“指 点迷津” 。 (牵头单位 :州委组织部 、 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配 合单位 :州科学技术局 、州农牧局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各 县人民政府)
(七)开展信贷支持专项服务 。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和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等金融政策,坚持让利于企 。鼓励州内银行根据 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通过预授信 、平行作业 、简化年审等 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便利度 。加强信贷产品宣传 ,创新金融服务模 式 ,强化首贷 、信用贷 、 中长期贷等融资支持,打造专属中小微企业 的信贷产品 。召开 “政银企”对接会 、信贷投入分析会 、金融产品推 介会等 ,为企业提供 “找得着 、用得起 、有保障”的融资服务 。鼓励 州四通融资担保公司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不断扩大担保规模 。(牵头
单位:州财政局 ;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南州中心支行 、海南银 保监分局 、各商业银行 ,各县人民政府)
(八)开展要素保障专项服务 。加强企业扩产增效项目用地预审 和土地报批,协助企业解决土地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协助解决电力 市场化改革中遇到的电力直接交易 、售电代理 、交易电价执行方面存 在的问题 。抓好煤电气供需研判和协调保障 ,优化统筹调度 ,支持企 业稳生产增效益 。(牵头单位 :州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 :州自然资源局 、 州水利局 、 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南州供电公司 ,各县人民政府)
(九)开展权益保护专项服务 。加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定期 不定期组织律师进企业开展法治培训 、法治宣传;围绕与企业生产密 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和员工关切的热点问题 ,面对面为企业做好法律咨 询 、普法宣传 、权益维护 、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 。根据企业需求开展 “法治体检”,分析企业法律需求和风险点 ,出具 “法治体检”报告 。 落实 “万所联万会”机制,建立律师事务所与商(协)会联系合作工 作关系 ,助力法治企业建设 。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持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 付受理工作,清旧账 、 防新增 ,打造法治营商环境 。(牵头单位 :州
司法局 ;配合单位 :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州工商联 ,各县人民政 府)
(十)开展数字化赋能专项服务 。开展互联网平台赋能活动 ,建 立企业赋 “码”保护机制,通过赋码保护平台,实施访企活动须 “码 上约”,访企行为满意度将被企业 “码上评”,企业遇到疑难可 “码 上问”,相关单位则要限时办理 “马上答”,所有的惠企政策 “码上 查”,充分利用大数据实行数字化管理,切实把工作延伸到服务的最 末梢,让企业享受更多的 、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牵头单位 :州工业 商务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各联点单位 ,各县人民 政府)
三 、 工作机制
(一 )健全组织领导机制 。调整海南州 “春风暖企”行动工作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见附件 1 ),全面统筹和指导活动开展 。 继续实施州级干部联点 、 部门包企 、 派驻联络员制度 ,从全州选取 33 家重点企业进行联点帮扶 。各县要结合实际 ,在州级确定的帮扶 企业以外 ,将辖区内重点企业 、项目纳入服务范围 ,制定帮扶方案, 细化责任分工 ,把入企帮扶活动引向深处 ,确保取得实效 。
(二 )建立专班服务机制 。 围绕 “十大专项服务”,各牵头单位 要组建工作专班 ,集中各方力量,统筹开展政策宣讲 、政银企对接 、 产业对接 、用工招聘等活动,确保每项工作重点环节有人抓 、有人盯 。
(三 )完善问题办理机制 。坚持企业反映问题 “列单 、领单 、办 单 、清单”工作制度 ,州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反映问题进行核实 、 交办,建立问题台账 ,做好跟踪督办 ,定期通报办理情况 。对企业反 映问题 ,联点单位领导要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 。各联点单位上 报的问题台账 ,一律实行问题销号制度 ,确保 “件件有答复 ,事事有 回应” 。
四 、 工作要求
(一 )提高政治站位 。各县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坚持 政策驱动 、协调联动 、服务推动 、宣传促动 。聚焦发展大局 ,在提升 站位中增强责任使命 ,聚焦关键环节 ,在强链延链补链优链中提升产 业能级 ,聚焦潜能释放 ,在优化环境中不断激发市场活力 。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 , 主动对接 、 靠前服务 ,做到协调联动 、 有序推进 ,3 月 20 日前完成州县两级联
点领导和单位调研摸底 ,汇总企业诉求 ,分析研究问题 ,建立问题台 账 ,制定解决方案, 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 《入企服务调查表》 ;4 月 30 日前 ,各县 、各相关部门 、各工作专班按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完
成精准帮扶工作 ,报工作开展情况 ,并派专人进行问题销号 ;5 月 10 日前, 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活动开展情况报州委 、 州政府 。
(三 )坚持结果导向 。各县 、各相关部门要做到 “无事不扰 、有 事不推” “说到做到 、服务周到”,将问题解决率 、企业满意率和企 业经营改善程度作为衡量活动成效的重要指标,作为“我为群众办实 事”成效的重要内容 ,面向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 ,量身定制专属 “服 务包” , 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
(四)营造浓厚氛围 。各县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 对 “春风暖企”活动中的好经验 、好做法及时总结上报州领导小组办 公室 。宣传部门要专题宣传企业服务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企业在转型 解困 、管理创新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要通过海南报 、海南电视台微信 客户端等媒介及时发布信息 ,在全社会形成尊商重企 、关心企业发展 的良好氛围 。
(五)严肃工作纪律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 强化责任担当 ,严守工作纪律 ,以严实作风推动工作落实 。要以企业 需求为导向, 以企业满意为标准, 以 “亲” “清”关系为准则 ,聚焦 服务企业 ,主动与企业结对子 、交朋友 , “只帮忙不添乱”,不增加 企业负担 ,严禁 “索拿卡要”行为 。